根据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 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代表联名提出上述人员的候选人时,应注意:
1、省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30人以上,市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20人以上,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10人以上。
2、联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主席团对上述人员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
4、提名人必须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