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根据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办法为:
1、广东省九届人大从选举中产生的5名澳门地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即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2、成立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成,本人不愿参加的除外。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常委会公布。
3、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9名选举会议成员,其中常务主席1人,组成主席团。
4、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5、代表候选人总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6、提名人数多于差额上限的,先进行投票,按得票顺序排名,再进行正式选举。
7、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