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总人口数中占有约半数的妇女,本应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相应比例。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女性从政的比例数长期以来一直大大低于男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也是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为此,为了保证妇女在人大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要求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一规定,不仅是宪法有关男女平等原则在 选举中的具体体现,与我国的国情也是相符合的,因此,强调妇女的比例有其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