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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 2009-02-06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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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川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200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战胜和克服了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3?16”事件后的藏区维稳、“5?12”汶川特大地震及奥运安保维稳带来的巨大困难和影响,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为保持我省经济较快发展、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统筹依法履职与抗震救灾的关系,全力维护人民利益

  沉着应对,全力以赴救助受灾群众。地震发生后,省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检察院班子成员分别带领工作组,深入受灾最重的基层检察院,看望慰问干警,指导抗震救灾。灾区检察干警不顾个人和家庭安危,奋力救助被困群众,始终奋战在抗震救灾第一线。检察干警抢救遇险群众1380人,协助转移和疏散群众13万余人,帮助临时安置群众136万余人;全省检察干警积极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灾区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在生与死的考验面前,向党和人民交了一份合格答卷,涌现出一大批英雄集体和个人。

  充分履职,着力维护灾区稳定。省检察院及时下发《关于加强涉灾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抗震救灾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监所检察工作的紧急通知》,加强业务指导。成都、绵阳等市检察院及时采取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重灾区检察机关千方百计恢复办公办案秩序,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批捕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危害抗震救灾及灾民利益的刑事犯罪223人、起诉315人。针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分发、恢复重建工程建设、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等重点环节,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共发出检察建议120余份,落实预防措施1248项。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检察,协同监管机关平安转移羁押人员2万余人。办理涉及灾民利益的信访案件527件,在灾民集中安置点建立群众诉求流动服务站,开辟灾区群众涉法涉检信访“绿色通道”,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着眼发展,积极服务灾后重建。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的实施意见》,对服务灾后重建作出具体部署。灾区检察院在自身受灾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服从、服务大局,千方百计帮助灾区群众恢复重建。全省45个灾区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帮助受灾乡镇重建的任务,建立灾区联系点281个,全力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统筹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着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坚决打击藏区民族分裂活动。我省藏区“3?16”事件发生后,省检察院庚即成立领导班子,及时制定了《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藏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立足检察职能全力维护藏区稳定、促进藏区基层工作的实施方案》。派出2个工作组,深入阿坝、甘孜两州,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并组成6个专案组,分赴阿坝、若尔盖、红原、康定等重点地区指导和参与办案。藏区检察机关旗帜鲜明地战斗在反分裂斗争第一线,全力平息事态、稳控局势。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办案中正确把握法律和斗争策略,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了中央法制指导组的充分肯定。

  积极做好奥运期间安全维稳工作。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确保奥运火炬传递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的通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奥运火炬在川传递及奥运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针对奥运会的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对2名散布虚假信息引起社会恐慌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快捕快诉。进一步畅通涉奥信访渠道,办结信访案件83件,全部息诉。奥运会举办期间没有发生涉检进京上访事件。

  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捕刑事犯罪36295人、起诉44932人,同比分别上升1.7%和8.5%。其中,批捕爆炸,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078人,起诉4423人;批捕黑恶势力犯罪365人,起诉567人;批捕杀人、强奸、绑架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5952人,起诉7164人;批捕毒品、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22131人,起诉25446人。同时,省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规程(试行)》,保障死刑案件质量。

  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于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对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捕167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决定不诉902人。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体现从轻处理要求,批捕4314人,起诉5343人,同比分别下降10.6%和6.5%;不捕656人、不诉135人。对邻里、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实行刑事和解981件。继续推行繁简分流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9966件,对被告人认罪案件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4939件。

  认真办理涉检信访。受理举报控告申诉16662件,依法审查处理率为99.8%。以涉检重信重访专项治理为重点,开展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用心解决法律问题,借力解决民生问题,有效化解了一批涉法涉检信访老案。对中央政法委交办的6件涉检重信重访案件、2件倒查责任的案件,全部提前办结、息诉。继续深化基层检察院涉检案件“零上访”争创活动。尝试建立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答疑说理制度,对拟决定不立案、不起诉、撤案的署名举报实行公开听证,及时防范和化解涉检上访。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诉,释法说理,积极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通过从源头上治理涉检信访,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持续下降,受理数同比分别下降31.5%和42%。

  三、统筹服务发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彰显法律监督实效

  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全力促进发展、保障民生。

  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共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889人;起诉1140人,同比上升17.9%。严厉打击破坏金融证券管理、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批捕288人,起诉413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假售假、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批捕340人,起诉350人;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配合,认真落实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监督立案163件。

  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204件1581人、渎职侵权犯罪344件394人,其中大案931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33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亿余元。其中查办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177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 600人;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104人;查办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商业贿赂中的职务犯罪570人;查办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85人。

  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与检验检疫、药品监督、卫生防疫、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协作机制,开展预防咨询1091次、警示教育833次,在金融、?交通、电力、通讯、建筑、教育、烟草等重点行业开展了系统预防。结合办案,深入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等领域,开展了专项预防。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制定了《关于对全省50个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的实施意见》,开展同步跟踪预防。强化经常性预防,向党委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和预防对策建议700件,采纳581件;运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和单位提供查询384次。

  不断强化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捕933人、不诉48人。通过初查,对举报失实的39名被举报人予以公开正名。进一步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救助122人。认真落实保障律师执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办理督促支持起诉313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45件。着力保护农民工等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省检察院与省总工会会签了《关于建立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机制的意见》。对35件关系公民基本生活保障权、获取报酬权的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四、统筹强化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做好自身监督。

  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56件,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374件;追捕1033人、追诉530人,同比分别上升31.8%和17.3%;监督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03件,同比上升31.7%。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提出刑事抗诉122件,法院审结98件,改判和发回重审69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22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434件,法院审结352件,改变25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6件,法院采纳350件;积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方式,对民事执行案件监督154件。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875人(次),已纠正858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3倍和2.2倍;保持了全省政法机关办案环节羁押人犯“零超期”。同时依法自觉接受其它司法机关对检察权的制约。

  主动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全省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409次。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315次。556件刑事、民事行政抗诉和426件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检察院对省人大交办的案件,逐件督办,办结7件,正在办理1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210条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推行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加强与在川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络。省检察院率先在全国检察系统建立人大代表网络联络系统,进一步拓宽联系渠道。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监督不服逮捕决定、拟作撤案和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592件,监督“五种情形”案件25件。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体制外试点。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完善人民群众依法有序监督检察工作的机制。

  注重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制发案件质量控制规程,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坚持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双报备”,撤案、不诉“双报批”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推进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和错案责任追究,强化对检察队伍的监督。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检务督察,着力纠正违纪问题。省直机关工委在省检察院召开了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现场观摩交流会,省检察院作了经验介绍。

  五、统筹业务发展与队伍建设的关系,全面提高监督能力

  大力实施“人才强检、素质兴检”战略工程,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监督水平。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握正确方向。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学习、大讨论”、“素质大培训、技能大练兵、作风大转变”等活动,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针对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强化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大力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巡视督查、上级院领导对下级院班子成员对口谈话、下级院党组向上级院党组述职、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对177个下级院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督查“回头看”。继续开展领导干部政治轮训和素能培训。改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各级院领导班子中选配了一批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推荐法学专家到市县检察院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班子结构进一步改善。

  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干警综合素质。进一步拓宽进人渠道,补充优秀检察人员615人。举办各类专题培训,开展实战演练,培训干警53463人(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干警达74.5%,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2008年检察系统首批司法考试通过率达55.9%,同比上升7.7个百分点。引入竞争机制,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增强队伍活力。

  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着力夯实发展基础。坚持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围绕执法规范化,深入推进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围绕管理科学化,在基层检察院队伍和业务管理中引入质量管理理念,积极探索从传统经验管理向现代科学管理的转变。深化上级院领导对口联系制度,强化对基层检察院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位代表,全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2008年,全省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理念还不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二是法律监督实效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检察队伍素质与新形势的要求仍有差距;四是检务保障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09年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证,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两个加快”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全省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找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力点,确保检察干警受教育、法律监督上水平、执法为民显成效。

  第二,自觉服务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既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现实需要,也是四川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要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带来的影响,立足职能,研究应对措施和预案。加强对妨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的犯罪的法律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突出查办和预防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为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第三,自觉服务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要强化对侵害灾区民生、影响灾区治安犯罪的法律监督。加强对破坏产业恢复发展,破坏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和生态重建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做好重大重建项目招投标、大额资金调拨、大宗物资采购、国家重建补助政策和救助措施的落实等主要环节职务犯罪的查处和监督预防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涉灾法律问题,服务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自觉服务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四川是农业大省,“三农”问题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司法护农,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强对侵害农民权益、影响农村稳定犯罪和涉农诉讼以及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打击危害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经营自主权、收益处置权的犯罪。深化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切实保障各项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依法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认真研究农村改革进程中法律适用、法律保障等问题,积极拓展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

  第五,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是藏区检察机关,要继续积极参与藏区维稳防控工作,维护国家安全。要依法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平安创建。强化对关系民生突出问题的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认真办理涉及农民工劳资、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增强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第六,着力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是执法公信力的源泉。要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继续抓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督促支持起诉工作。建立健全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坚决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使法律监督由“软”变“硬”,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第七,着力推进检察改革和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大力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大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素质,优化检察队伍结构。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大力强化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树立检察机关清正廉洁、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大力加强基层建设,加快灾区检察院恢复重建步伐,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整体水平。

  各位代表,新的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决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求真务实、勇于开拓、爬坡破难,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做出新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宽严相济要求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刑事和解: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个别轻微刑事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可以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和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积极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赔礼道歉、精神抚慰和给予经济赔偿并切实履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宽恕和谅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理,从而使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及时修复,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刑事和解包括人民检察院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人民调解,以及建议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调解。

  繁简分流:指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类别、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简类案件”和“繁类案件”,实行分类办理,快速办理“简类案件”,集中优势司法资源办理“繁类案件”,及时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倒查责任的案件:指中央政法委将反映公安、审判等人员贪赃枉法、渎职侵权的信访案件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责任倒查的案件。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或刑事诉讼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但属行政违法的案件依法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制度、途径以及配套措施的综合体系。

  职务犯罪: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指人民检察院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指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的制度。

  督促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损害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群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再审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外部监督,并首先在四川、江苏等10个省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试点。目前,全国86%的人民检察院已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该项制度,人民监督员可以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拟撤案、拟不起诉或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此外,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也可以提出监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体制外试点:指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探索由人民检察院以外的机构进行,逐步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人民检察院外部运行,努力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外部性和独立性。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双报备”制度: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决定立案侦查或逮捕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的制度。

  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诉“双报批”制度:指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的制度。

  干警执法档案:指以干警为对象,以对其办理个案的行为考核为基础,综合反映其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的客观记录。

  检务督察:指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检察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指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的“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巡视督查:指上级检察机关广泛听取内外部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检查下级检察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检察机关决议、决定、指示,依法履职,班子队伍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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