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周年专题

步履坚实 奋力前行——邻水县人大常委会30年修改完善议事规则记事

时间:2009-12-02 来源:邻水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王习全 谭明
  

  1980年12月,邻水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在这近30年里,《邻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经历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探索、九十年代的规范和二十一世纪初的深化,促进了该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监督由单纯审议向连续性综合监督的转变,增强了人大监督实效,促进了邻水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科学跨越发展。
  探索的十年
  上世纪八十年代,邻水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在提高常委会会议和审议质量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在刚起步的几年,由于人大相关工作制度不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经常出现“随意缺席、迟到早退、中途离开、不发言或发言跑题等现象。”经过十年探索,县人大常委会在成长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要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审议质量,树立人大权威,就必须有相应的议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1989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常委会议事规则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开始着手草拟议事规则(草案)。
  规范的十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悄然发生了变化。1990年4月,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对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发言和表决、决议和决定的实施以及质询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在这十年中,议事规则在规范、指导和保障常委会各项职权行使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议事规则的要求下,常委会召开会议逐步规范严格,审议质量逐步提高;在议事规则的保障下,常委会更加重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1999年8月,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尤其是议事规则中关于“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组织检查。必要时,“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或处理结果”的规定,非常具有进步意义,显示了县人大常委会对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一抓到底的决心。
  深化的十年
  进入21世纪后,人大依法履职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程序上要更加严格规范,在职权行使上要更加切合民意,在具体工作上要更加公开透明。2003年5月,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第二次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规则有三大新意:扩大列席人员范围,监督更加透明;确定中心发言人、规定发言时间,确保发言不“跑题”;向常委会提出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需说明撤职理由,遴选机制更加完善。2008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规定再次对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还先后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成为议事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3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以议事规则为保障,努力推进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逐渐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逐步树立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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