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6-10-19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3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卓凯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于1995年8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对我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起到了重要作用。我省制定该《条例》已有11年时间,随着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深入开展,《条例》中的一些重要规定已不适应当前防治形势的要求,有的规定与现行国家防治政策规定不尽一致。2003年教科文卫委员会曾提请常委会就《条例》修正案进行过一次审议,在此过程中,国家也在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为了与国家的立法工作相衔接,我省《条例》修正案的审议工作暂时停止。

  2006年2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于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我国防治艾滋病的原则、政府部门职责、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内容涵盖了我省《条例》。

  基于上述情况,教科文卫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后,针对我省《条例》与国家政策不一致地方再作简单的修正已无必要,为保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建议废止《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待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

  以上说明连同废止《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的议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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