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4日下午对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修订)》)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自治条例(修订)》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自治条例(修订)》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4日下午,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自治条例(修订)》作如下修改:
1、为了使条款内容更准确,将《自治条例(修订)》第二条修改为:“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管辖区域内木里县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除藏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彝族、蒙古族、苗族、纳西族、布依族、壮族、傈僳族、回族、白族等民族。”;
2、为了更切合自治县的实际,将《自治条例(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制定发展规划”修改为“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开展科学研究”修改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将第二款中的“自治机关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修改为“自治机关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自治条例(修订)》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自治条例(修订)》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