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6-10-2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5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毓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修订)》),已经该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省人大民宗委在《自治条例(修订)》通过的前后期工作阶段,于2005年11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1月和4月两次到凉山州和木里县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并且多次与木里县人大常委会交换了对该修订案的修改意见。2006年4月28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自治条例(修订)》进行了审议。

  民宗委认为,《自治条例》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木里藏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作为《自治条例》制定依据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作了重大修改,《自治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世纪新阶段木里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给木里县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民宗委认为,《自治条例(修订)》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符合木里县的实际。其中,关于资源开发企业在自治县注册纳税的变通规定,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 关于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给予一定利益补偿的规定。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自治条例(修订)》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自治条例(修订)》,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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