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双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再次印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正式征求意见。5月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建议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决定的检察业务重大问题纳入应当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第三条增加一项:“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问题”,并作为第(六)项。
二、关于重大事项的认定程序
有的委员提出,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果要认定为重大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其认定权应在常务委员会,需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前条所列的事项,依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重大事项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依照前款程序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事项,需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三、关于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效力
省人民政府提出,草案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建议删去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规定。因为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只应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委员们审议意见的综合,在地方立法中不赋予其法律效力。建议修改为:“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个别条款和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该法规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