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6-10-2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5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唐公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在研究常委会两次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征求了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5月18日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在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意见中,有的提出,将具体报送文本的数量明确,增加报送制定依据等资料,以便操作。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把“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修改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一式十五份,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定依据”(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二、在常委会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表述与第六条不对应,建议把“所列情形之一的”修改为“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使前后衔接。有委员提出,第七条第二款应增加“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和制定机关了解情况”的程序和“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向审查建议的提起人说明理由”的程序。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以上意见。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前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前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及时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向审查建议提起人说明理由”(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 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三、有建议提出,要明确书面审查意见提出的主体和程序。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把“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请审查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请审查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

  四、关于施行时间。根据立法技术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常委会审议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规定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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