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6-10-2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5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希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草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征求意见。2006年5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要,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承载和见证历史文明,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文物。四川省是文物大省,地上和地下文物都相当丰富,根据文物保护法制定四川省的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为强化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宣传的职责,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将第八条第(六)项调整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三、为发展、规范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七条和第二十九条 合并修改作为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展出,展出单位应当根据展出文物的级别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五、我省是文物大省,地下埋藏文物相当丰富,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是十分必要的,对需要进行考古调查的区域应当明确,以便实际操作。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范围内;

  (二)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迹;

  (三)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按照《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六、进行工程建设,需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其费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预算的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七、文物的鉴定和审核是不同的职能,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和划分,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涉案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和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拍卖的文物拍卖前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八、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了与上位法相重复的内容,如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九、根据有关条文的调整和修改,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修改后形成的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审议结果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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