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高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为进一步改好《条例(草案)》创造了条件。会后,财经委将《条例(草案)》发往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时在四川人大网上公布了《条例(草案)》全文,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又及时召开了由有关法律专家和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5月10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就《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是否统一规范问题
在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难以截然分开,除公务员和部分党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招用人员外,其他都应统一纳入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同时也有委员认为,根据目前国家和我省的行政管理体制,解决这个问题还有难度,应等时机成熟时再加以解决。财经委员会审议认为,委员们的建议是合理的,也是今后应该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在国家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对人力资源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现状下,地方性法规难以取得突破,这个问题只有随着改革的深入,在条件成熟时再加以解决。因此,财经委员会建议仍按省政府报送的《草案》意见,暂不扩大条例的涵盖范围。
二、关于总则第一条
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在总则第一条应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不要将其与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相提并论。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作为条例的总则,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各自的合法权益都应同等的加以保护。当然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更应当特别关注,在《条例(草案)》的若干条款中已尽量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都注意了这一点。因此建议在总则中仍保留原有的表述。
三、关于职业介绍机构的划分
在各市、州返回的意见中有的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关于职业介绍机构的划分表述层次不清。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三款,对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作了原则的界定(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对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再具体划分。
四、关于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够清楚,财经委员会在修改中将其两款合并为一款,内容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指导价,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不收费,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在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关于罚款幅度的上下限差距过大,这给了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应该修改。财经委员会在审议中采纳了这一建议,将罚款数额的上下限作了适当调整(见《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同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定,将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条款分别与前面的条款相互对应。
此外,财经委还根据常委会委员及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