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历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8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案)〉的报告》。收到报告后,农业委员会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9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1.建议修订案第二条“河道”前增加“市管”二字。
该条修改为:“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管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2.建议修订案第七条“……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后增加“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占有河道范围或损坏水利工程,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该条修改为:“第七条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的管道、线路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占有河道范围或损坏水利工程,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修改后批准。
以上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案)〉的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