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的进程,特作如下决议:

  一、突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要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营造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把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把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普法的重中之重,增强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和公正司法的自觉性。要突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及其外出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崇尚法律、知法守法、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

  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意识;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大对安全生产、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安置、环境资源与国有资产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各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克服松懈思想,共同参与、组织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紧密结合,切实解决普法教育与用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推广前几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要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决策、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行为强化监督和制约,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三、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要坚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强化责任落实。要健全和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督导,进一步规范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工作汇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实行目标考核;并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实施细则和日常工作检查指导的职责,加强普法队伍培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向学校、农村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深入发展。各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计划,运用多种手段,抓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传媒和新闻、文化单位,要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以准确、生动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

  四、强化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在2008年集中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应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组织开展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检查,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五五”普法规划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五五”普法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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