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希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农业委员会和省农业厅前往广元、德阳开展了专题调研。9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回馈的修改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经费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中“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有不同意见,认为有关行政管理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应再作规定。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省种子市场乱、种子杂、价格高,行政管理监督跟不上,究其原因就是执法主体没有手段,缺乏经费。因此这次条例的修改,应该明确农业行政执法和监督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问题。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目前我省市、县两级财政实际上均未将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经费列入预算,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举步维艰,主要靠罚没款返还以及收费来维持运转,导致监管不力,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容易产生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因此将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才能确保种子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省政府89次常务会议对此进行了研究,也专门明确了“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经费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该条规定。
二、关于委托代销问题
有市、州人大常委会在反馈的修改意见中提出,由于委托售种门槛太低,导致经营户太多,品种太乱,服务良莠不齐,监管难度比较大,假种、劣种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应当加强对委托售种的监管并提高对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因此,建议将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具备农业技术基础知识的人员”;第三款修改为:“种子经营者应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被委托方出售种子应使用委托方的有效售种凭证。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有关奖励和表彰的内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中可不再作重复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去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相关内容。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