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时间:2006-12-14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必须予以有效的引导和监管,面对种子行业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我省种子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委员们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农业委员会和法制委、法工委会同省农业厅组成立法调研组,前往广元、德阳开展了专题调研,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9月5日,农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调研中形成的修改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从保护农民权益出发,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增加了农作物品种停用退出制度、规范标注审定名称、加强种子广告宣传管理等内容,使条例在与种子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保持一致的同时,更符合四川实际,操作性更强。由于今年十月四川的种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将到期更换,该条例的及时修改完善和审议通过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为农民购种提供科学的服务和可靠的保障。

  二、关于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问题

  部分委员对修正案草案第一点新增条文“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有不同意见,认为行政管理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再作规定。农业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意见,结合省政府89次常务会议议定内容及参阅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对该条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为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政府财政应更加向“三农”倾斜,2006年中央1号文件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地方人大立法也应有所体现。种子问题既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也涉及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种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经费和设备。目前,各市、州、县财政实际上均未将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经费列入预算,财政所拨事业经费仅能保证职工工资,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开展工作举步维艰,主要靠罚没款返还以及收费来维持运转,导致监管不及时,收费多、乱、杂,最终损害的是农民的利益。只有将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才能确保种子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省政府89次常务会议在研究修正案草案时,专门明确:“种子(包括经济作物)管理和执法监督经费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说明省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有鉴于此,农业委员会建议保留该条规定。

  三、关于委托售种的问题

  调研发现,农作物种子存在“乱、杂、价高”的现象,假种、劣种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委托售种门槛太低,导致经营户太多,品种太乱,服务良莠不齐。委员们在审议中也要求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对此,农业委员会根据一些地方的有效做法,建议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加强对委托售种的监管。一是鉴于目前大多数直接面向农户的种子经营者缺乏相关知识导致坑农、误农,不能为农民购种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服务。因此有必要对种子经营者的从业素质提出要求。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十七点“(一)有农业技术基础知识的人员”的表述作出修改,增加“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技术知识培训”的内容,使其更具操作性。二是要求销售者必须建立售种档案,其销售种子除应当开具有效售种凭证(票据)外,建议明确有关票据存根应建档保存至少一年,便于农民因购种遭受损失后能索赔有据,也便于种子管理部门追查责任。

  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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