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于1995年11月3日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30日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施行的。条例施行10年来,对我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们对照监督法对我市条例进行认真清理后认为,条例已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施行的必要,为贯彻落实监督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应当予以废止。
  条例废止案(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10月25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未提出不同意见。10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废止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10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决定废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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