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7年9月24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鲁满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大内司委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成都市人大内司委交换了意见。8月24日,内司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内司委认为: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由于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防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将上位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制定成都市有关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予以批准。同时,内司委提出了以下建议修改意见:
  一、在附则中增加一条 作为第六十条,即“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同时删除《条例》第三章相关条款中“幼儿园”三字;
  二、将原第六十条中的“实施”改为“施行”,并调整为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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