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6月7日通过,现就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防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极易受到意外伤害。儿童因意外伤害(烧伤、烫伤、溺水、跌落、、窒息、车祸、中毒、动物咬伤等)的事件屡屡发生,据统计,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900余所,在校学生167.8余万人。仅2004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死亡104人,重伤31人,轻伤254人,其中,交通死亡31人,占22%,患病死亡40人,占29%,溺水死亡65人,占45%,自杀死亡4人,占3%,其他原因死亡占1%。意外伤害已成为未成年人的第一健康杀手。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的不同法律分别进行了规范,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但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未成年人生命、身体、心理健康成长等多种基本权利的保护,涉及面极广,法律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许多漏洞。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由于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事故处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很多简单的问题往往变得非常棘手。这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的产生。我市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也曾制定过《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暂行规定》,但由于其过于强调综合性、全面性,反而使其操作性欠佳,后于2001年3月,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废止。当前我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亟待规范。
  近年来,造成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事故屡见报端,分析原因发现绝大多数是可以避免或减轻的,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上位法中有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制定成都市有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意识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明确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建立一套针对未成年人免受意外伤害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性防护规范,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在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期间,彭州代表团谢尧荣等10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成都市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条例》”的议案(119号议案)。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受大会主席团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审议该议案。通过大量的调研论证,内务司法委员会形成了将该议案“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的审议意见,并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即着手组织《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多次组织召开提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座谈会;两次组织草拟人员外出调研取经,博采众家;通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对条例草案的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等重点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于2006年3月完成第一稿。其后,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八易其稿,并于2006年10月12日经成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团市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一审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修改。2007年6月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2007年6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委员们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未提出实质修改意见。最后,经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7日表决通过,形成现提请批准的《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
  条例分为六章,共六十条,根据保护主体的不同,设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各章的编排主要是根据和未成年人的关系以及责任的轻重为序。每一章采取的是“总——分”的体例,根据每章的内容,首先以一两个条款加以概括,然后再分别对各种制度和内容分别规范。而在条例各条款的排序上,采取“个人——事件”为原则,以使整个条例层次分明,结构清晰。以学校保护一章为例,第十五条 就是总的概括规范,然后是学校各种制度的规范,如学校的安全教育、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心理法制教育、食品安全、建筑安全、交通安全等具体规范,最后又加以概括性规范。这样的法规体例好处是,既可以做到操作性强,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做到不遗漏。
  (二)关于条例的宗旨和原则
  总结以往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中范围过全、过大而失去操作性的经验,条例将立法宗旨确定为“防止和避免发生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人身安全事故或事件”,并在第二条中将未成年人安全的定义,狭义为“未成年人的生命、身体的人身安全”,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条例更具针对性,防止各种意外或人为造成的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便于操作。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目的是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的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将规范重点放在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事件上面。
  (三)关于条例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条 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明确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二、三、四章基本上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其中第三章学校保护是一个重点,第四章社会保护中,强化了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责任。
  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未成年人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除了对社会各法人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外,同时对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请连同《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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