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7-04-1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办理的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大力发展四川循环经济的决定〉的议案》等9件议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月17日向主任会议提出了办理建议的报告,得到了主任会议的同意。2006年10月27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这九件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大力发展四川循环经济的决定〉的议案》(第2号)。

  该议案由财经委员会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已把《四川省循环经济立法研究》列为2006年立法调研课题,由法制委员会具体开展调研工作。2006年4月和6月,财经委员会参与了省人大法制委召开的循环经济立法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研讨会,并按照安排,参加了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调研组,赴内江、宜宾等市开展了循环经济发展情况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据悉,全国人大已将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纳入了立法计划,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继续开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调研工作,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做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即建议常委会作出《大力发展四川循环经济的决定》。

  二、关于黄洪浪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立法工作〉的议案》(第28号)。

  该议案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立法工作,从国家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去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成立了立法起草组,并到四川开展了立法调研,省人大财经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调研工作,协助召开了立法座谈会,陪同深入企业考察,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立法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和意见。今年初,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根据省人大代表的议案,也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较宽,内容广泛,立法难度较大,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一些重大原则问题还需国家立法确定后,地方才能予以规范。目前省政府正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制订工作,并表示将认真研究采纳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立法工作。

  三、关于李明德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物价听证条例〉的议案》(第32号)

  该议案由省人民政府办理。据了解,2002年国家发改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26号令),该办法对价格听证的范围、听证的程序、听证代表的构成及产生办法、听证的社会监督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近年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得到普遍推行,但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总结全国价格听证工作经验,拟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行修订。对于代表们议案中提出的改进价格听证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省有关部门将积极向国家发改委反映,建议在修订时予以完善。考虑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着手修改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实际情况,当前我省可积极开展《四川省物价听证条例》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即抓紧进行该项法规的立法工作。

  四、关于钟祖祥等20代表所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议案》(第36号)。

  该议案由省人民政府办理。早在1995年,省人大财经委、省劳动厅、省法制办曾经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立法开展过调研,但由于养老保险是一项全国性的基本政策,现有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之中,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我省单独制定这样的地方性法规难度较大,因此宜由国家立法为妥。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现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列入了立法计划,劳动保障部已在调研基础上形成了草案。鉴于此情况,当前制订《四川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条件尚不成熟,我们将继续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待国家立法后,再行制订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

  五、关于肖春等11名代表提出的《建议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办法》(第14号)和《建议制定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办法》(第15号)。

  该两件议案由财经委员会办理。关于《建议制定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办法》的议案,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有关“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立法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建议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办法》的议案,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修订,这次修订比较全面、具体,操作性也较强,目前暂无制订地方法规的必要。我们将重视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注意了解掌握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反映,并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制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办法》。

  六、关于郝仕权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54号)。

  该议案由财经委员会办理。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公路法》实施已经八年,四川公路事业发展迅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1.5万公里,二级以上公路1.3万公里,公路密度达到每百平方公里23.5公里,但是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法律进行补充和细化。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纳入了2007年的立法调研计划,财经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好立法调研工作,争取尽早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七、关于刘明英等21名代表提出的《三河场收费站已成为影响国道畅通的障碍,省政府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撤销》(第58号)。

  该议案由财经委员会办理。财经委员会先后于2006年2月7日、4月20日召开全体会议,专题研究议案的办理,并于2006年2月17日和9月22日两次听取省交通厅关于三河场收费站有关情况的汇报。2006年9月26日,财经委负责同志前往新都区,与提案人之一刘明英代表进行了座谈并就议案办理情况交换了意见。省交通厅和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研究解决办法。目前,成都市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决定由市县两级政府采取政府回购公路建设债务的形式,提前终止了高笋塘--三河场8.65公里收费项目,拟于2006年12月31日零时起执行。三河场收费站问题得到了解决。

  八、关于熊珩等11名代表所提出的《制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议案》(第64号)。

  该议案由财经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委办理。财经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委对该议案高度重视,专题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议案办理工作计划,先后两次与省财政厅及熊珩等代表就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办法进行专题座谈和交换意见。近年来,省人民政府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化解债务风险高度重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的通知》。2005年12月,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听取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性债务情况汇报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专门就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及部分常委会委员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作了书面报告。目前,省财政厅正在修订《四川省省级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将采取多项措施,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

  财经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委研究认为,目前制定政府性债务监督办法的条件还不够成熟,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正在征求意见的《预算法(修订草案)》也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范围、程序和审批都作出了规定。因此,建议待《预算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以及国务院有关具体办法出台后,视情况再制定政府性债务监督办法。为切实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监督,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各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的报告,同时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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