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7-04-1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内司委办理的议案共四件:一是张廷模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社会捐赠条例〉的议案(第35号)》;二是钟祖祥等2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家庭暴力预防条例〉的议案(第37号)》;三是钟祖祥等2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议案(第38号)》;四是高庆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社会捐助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5号)》。省人大内司委于2006年2月14日召开第32次全体会议对上述4件议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2006年11月3日,省人大内司委第40次全体会议,对这4件议案的办理结果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张廷模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社会捐赠条例〉的议案》和高庆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社会捐助管理条例〉的议案》

  省人大内司委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制定的《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民政部于2000年制定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都分别对公益事业捐赠、华侨捐赠和救灾捐赠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范。据了解,民政部正在开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研工作,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修订。因此,我省目前可以暂不制定捐助或捐赠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钟祖祥等2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家庭暴力预防条例〉的议案》

  今年一季度,省人大内司委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在组织开展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调研时,将预防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和我省家庭暴力的现状,内司委研究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曾经作出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该决议对相关问题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决议的规定尚未得到完全落实。因此可暂不制定《四川省家庭暴力预防条例》。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家庭暴力出现的新情况,可在适当时候,对决议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时,对预防家庭暴力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钟祖祥等2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议案》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办理意见,成立了由常委会陈文光副主任牵头、内司委和省检察院参加的立法调研组。调研组结合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全国12个省(自治区)和13个较大的市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已经立法、正在立法和尚未立法的三种情况,赴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湖南、江苏、安徽等省(自治区),开展了重点调研。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研究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地方立法,确定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针、原则、机制、措施和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强化责任的追究,对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很有必要,目前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已就立法的有关问题向省委作了报告。待省委同意后,列入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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