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资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1件,即:王南等2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王南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号)、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6号)、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9号)、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1号)、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第12号)、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我省农村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检查的议案》(第13号)、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7号)、杨大陆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重新修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8号)、张柱军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环卫工人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1号)、李明德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3号)。
  城环资委于2月29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办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提出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将这11件议案转送省政府研究办理。最近,我们收到省政府关于对上述议案办理情况的函。
  10月29日,城环资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转送省政府办理议案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王南第2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和杨大陆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重新修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8号)
  这2项议案属于同一内容。省政府认为,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秩序、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有些内容已不符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需再次进行修订。目前,我省正在着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的前期工作。据悉,国家正在抓紧修订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预计将在2008年内重新颁布实施,我省将待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后,及时修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王南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号)
  目前,省建设厅已完成该项立法议案的调研和草拟工作,省政府已责成省政府法制办在省建设厅形成送审稿后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力争该条例草案早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6号)
  省政府非常重视该项立法工作,已进行认真研究,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将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作为调研论证项目列入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四、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9号)
  省政府认为,新修改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正在制定配套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待该《办法》出台后,我省将根据该《办法》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目前,省政府已责成省环保局就此项工作开展调研论证,并将认真研究、吸纳翟峰等代表的建议意见。
  五、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1号)
  省政府认为,目前国家正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待环保法修改出台后,我省将抓紧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并认真研究、吸纳翟峰等代表提出的修订方案。
  六、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旅游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第12号)
  省政府认为,目前,《四川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已能够达到加强我省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确保旅游者的正当权益,省政府已责成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对旅行社人员素质培养、旅游者消费观念引导、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加强调研,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有关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七、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我省农村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检查的议案》(第13号)
  省政府认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刚刚修订,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的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和补充,各地需要一个学习适应新法的过程。因此,建议今年暂不开展《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但是,这项工作又十分重要。为此,省环保局已于8月中下旬赴巴中、广安市开展对贯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调研。
  八、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17号)
  省政府认为,由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办法》涉及面广,与《物权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及房屋征收征用管理条例等还在调研论证中,因此,我省制定实施办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目前,省政府已责成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研,为立法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九、张柱军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环卫工人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1号)
  省政府认为,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对各类员工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宜再对某一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法规,省政府已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将环卫工人权益保护纳入正在修订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增加相应条文,以明确保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十、李明德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3号)
  省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我省当前状况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单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我省拟在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相应的规定。
  经城环资委审议认为,省政府对上述11件议案的办理工作是积极、认真的,所提出的办理意见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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