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件,即: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0号)、乔玲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法规的议案》(第26号)、蒋丽英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和完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34号)。
  2008年3月17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次会议提出了这3件议案的办理建议报告。主任会议同意将3件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2008年7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了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2008年10月22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翟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0号)
  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情况报告认为,近年来,我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2001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就会同国家文化部多次开展立法调研,于2002年7月形成了《四川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05年在修改完善《四川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讨论稿)》的基础上,更名为《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07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再次进行立法调研,进一步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报告指出,翟峰等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非常必要和及时。鉴于目前国务院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为2008年制定类立法项目,我省也已将制定《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为2008年调研类项目。省政府已责成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文化厅对《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代拟稿)》进行调查研究,在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并在条件成熟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08年9月16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起草情况的汇报,文化部负责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进程,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在前期参与的大量立法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促成该条例尽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乔玲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法规的议案》(第26号)
  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情况报告认为,目前全国及我省确实存在高校学生拖欠学费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高等教育法中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学费”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其中关于学生行为规范和道德诚信的要求。目前,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在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建议,希望能利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将学生恶意拖欠学费、考试作弊等不诚信行为向社会公布,以建立一种有效的、长效的惩戒机制。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要求省属高校在科学核定生均定额的基础上,实行生均经费预算管理方式,并确保生均预算内事业拨款逐年增加,到“十一五”末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市(州)政府和企业集团比照省属高校的管理方式按生均定额安排预算,切实保证对所办高校的经费投入。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为了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的问题,中央建立健全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资助政策确保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报告指出,乔玲等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非常必要和及时,省政府已责成省级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积极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于2009年对此进行立法调研,以推动其立法进程。
  三、关于蒋丽英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和完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34号)
  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情况报告认为:
  一、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有奖励标准对群众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已有所弱化。2007年,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省级有关部门从我省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努力整合各方面的社会经济政策,切实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扶持力度,确保其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二、关于下岗工人和村改居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问题。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覆盖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群,发放标准和享受对象是确定的,但部分地区在实施中出现理解和执行偏差,忽视了城镇中既没有享受低保又没有工作的人群。省政府已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将此类人群奖励经费纳入人口计生奖励专项经费进行调研,并督促各地积极落实配套政策,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对违法生育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特别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群众生活困难,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困扰。2007年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到“四缓收”,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我省有关部门正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抓好抓实。
  报告指出,蒋丽英等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非常必要和及时。省政府已将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项目,并责成省政府法制办在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切实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2008年10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汇报,提出加快工作步伐,尽早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委员会亦将该条例的修改工作列入计划,拟于今年底进行立法调研。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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