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办理的代表议案共5件,即:王南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第5号);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监督员工作条例〉的议案》(第18号);张瑞雪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普法事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8号);秦丽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31号);侯一平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39号)。省人大内司委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专门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了有关情况汇报,共同研究、讨论了议案办理的法律与实践依据。2008年3月11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办理议案的建议意见,并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提交了“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内司委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进行了办理,9月5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第4次全体会议,对上述5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王南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第5号)
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制定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动地方性法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应当予以肯定。不仅有助于规范我省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动工作,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而且还可以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经验。省政府已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吸纳王南等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相应的立法调研工作。
二、关于翟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监督员工作条例〉的议案》(第18号)
2008年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2008〕4号文函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根据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的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下,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涉及检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涉及国家诉讼制度,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不要就上述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作出决定。”该函同时抄送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省人大内司委已停止该议案的办理。
三、关于张瑞雪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普法事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8号)
省人大内司委充分肯定代表议案的必要性。省司法厅于2007年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问题纳入2008年度计划,今年2月着手资料收集和调研论证,已掌握了解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立法情况,并制定了调研工作方案。但由于今年3月以来省司法厅相关人员按照省委要求先后抽调专项工作及抗震救灾工作,且相关省级部门的部分正常组织工作被中断,省司法厅的法制宣传教育立法调研工作安排,未能按预期部署推进。目前,省政府已责成省司法厅认真调研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启动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工作,争取在今年内就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柜架原则和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协调的问题,向省级有关部门提交报告。
四、关于秦丽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31号)
内司委审议认为,随着社区工作在全国的不断推行,社区工作实践已迫切要求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及时修改。2003年,全国人大就将该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了“十五”立法规划,2005年,民政部根据和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联合调研的情况,已将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社区法律地位及有关职能关系的确定,属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无权规定。因此,我省目前开展地方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省人大内司委建议待上位法出台后,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我省的实施办法。
五、关于侯一平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39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至今,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均对争议的第七十六条作了细化和补充,以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其中,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的表述与全国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的表述基本相同。全国人大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时,釆纳和吸取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比例原则。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表述基本一致,并无实质性的抵触或冲突。因此,省人大内司委建议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暂不作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