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7件,即:广元市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昭化古城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0号)、陈恩美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报批程序的规定的建议〉的议案》(第25号)、邵顺友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信访条例〉的议案》(第32号)、刘云春等12名代表提出的《尽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33号)、郝士权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议案》(第35号)、阳运逵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立法的议案》(第40号)和史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2号)。法制委员会接到以上议案后高度重视,于2008年2月26日下午及时召开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7件议案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7件议案的办理建议意见,即第20号、25号、32号和33号由省人大法制委办理,第35号、40号、42号转请省政府研究办理。2008年3月21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同意省人大法制委的办理意见报告。2008年10月30日,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广元市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昭化古城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0号)
  昭化古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2007年作为剑门蜀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国家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更好地保护昭化这一历史文化名镇,使其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省人大常委会已将该项目列为2008年立法调研计划内容,由法制委、法工委负责牵头调研工作。今年以来,我们已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三次前往昭化古城就该议案所提内容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审议认为,鉴于今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建议待国务院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再结合昭化古城的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立法调研。
  二、关于陈恩美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报批程序的规定的建议〉的议案》(第25号)
  为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规定更具操作性,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报批程序规定(草案)》。该项法规草案已于2008年9月和11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六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
  三、关于邵顺友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信访条例〉的议案》(第32号)
  曾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已于2004年4月和9月分别经过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随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处理信访事项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2006年9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已报请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终止了四川省信访条例法规案的审议。因此,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当前各信访部门正在贯彻实施全国《信访条例》,待经过一定阶段的积累和总结,再针对四川实际,制定法规为宜。
  四、关于刘云春等12名代表提出的《尽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33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在认真贯彻实施。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将省监督法实施办法列为立法调研计划,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并完成了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的调研报告。今年,法制委已会同法工委在去年调研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立法调研工作。法制委审议认为,目前各地还处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起始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们将在时机成熟时,适时将省监督法实施办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五、关于郝士权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议案》(第35号)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7月21日函告了该议案的办理情况(川办理〔2008〕19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尽快制定《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对于提高城市行政执法水平,实现城管执法职能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以及解决行政处罚中的粗暴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冲突等问题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我省于2001年就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先后批准在乐山、成都、绵阳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从七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是正确的,也是成功的。有些地方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适合本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政府95号令)等。为我省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总结了经验。目前,省政府已责成省政府法制办加强该议案的立法调研论证,认真吸纳郝士权等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打下基础。法制委审议认为,可以原则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支持省政府切实加强《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力争该法规案草案早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关于阳运逵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立法的议案》(第40号)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7月21日函告了该议案的办理情况(川办理〔2008〕20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工作,有利于提高城市行政执法水平,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状况,实现城管执法职能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行政处罚中的粗暴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冲突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水平。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但2001年开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为我省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总结了经验。目前,省政府已责成省政府法制办加强调查研究,收集情况,总结经验,认真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推进城市行政执法立法工作。法制委审议认为,可以原则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支持省政府切实抓紧抓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工作,力争该法规案草案早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关于史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2号)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7月21日函告了该议案的办理情况(川办理〔2008〕22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我省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害频繁的省份,正如代表们所言,沱江水域污染事件、达州洪水灾害事件、汉源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影响了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00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确实有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一部规范我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地方性法规。目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时间较短,为保证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政府已责成省政府法制办先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掌握有关情况,待条件成熟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或是《四川省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条例》。法制委审议为,可以原则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支持省政府切实抓好我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立法调研工作。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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