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 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告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中共四川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全面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依法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诉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189件,法院再审审结2227件,改判1115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06件、调解344件,再审改变率为75.8%。通过抗诉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显失公正的裁判,促进了司法公正。
二是全面推行再审检察建议。自2002年省人民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会签《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237件,其中,基层检察院提出1772件,占79.2%。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1521件,采纳率为68%。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及时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老百姓身边。
三是积极办理督促、支持起诉案件。针对国有、集体资产不当流失和社会公益受侵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全省检察机关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起诉案件510件,追回流失的国有、集体资产计1.6亿元。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现实问题,积极支持农民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案件682件,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600余万元。2007年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总工会会签了《关于建立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机制的意见》,规范了广大农民工理性合法维权的机制。
四是认真办理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2002年我省成功办理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后,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共办理案件1160件,相当于全国其他省市区检察机关的办案总和,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5700万元。这一探索之举,填补了多年来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空白,促进了检察职能的全面履行。
五是重视办理申诉案件的和解与息诉工作。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使申诉人息诉罢访;对于当事人有和解基础及意愿的申诉案件,积极促成双方和解。3472件不服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案件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息诉罢访,229件案件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审查环节达成和解,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增进了社会和谐。
六是探索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和民事调解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对299件民事行政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意见纠正237件;对91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民事调解案件提出了纠正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纠正80件。这为缓解“执行难”、遏制执行程序和调解程序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七是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同时,注意发现裁判不公背后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依法查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有28名审判人员被迫究刑事责任,促进了审判机关公正司法。
八是自觉服务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大局。“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以后,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主动深入灾区,广泛宣讲国家法律政策,做好灾区群众稳定工作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和息诉工作,对灾后重建中出现的涉法问题积极向当地党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灾后重建顺利进行作出了努力。
二、我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紧紧围绕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不断拓宽工作思路。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始终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拓宽工作思路。一是大力推行并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调整办案结构。二是探索民事检察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整合检察资源,促进检察职能复位。三是探索督促、支持起诉工作方式,拓宽工作空间,实现事前事中监督。四是强化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增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刚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前,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已基本改变了以往仅靠单一抗诉的工作方式,逐步形成了坚持以依法抗诉为主线,全面开展检察建议,实现同级监督;推行督促、支持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把诉讼监督与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有效结合,不断扩大监督实效的新格局,办案工作分布和监督结构趋于合理,工作呈多元化发展状态。实践证明,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思路和工作格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再审检察建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多项工作全国领先,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
(二)紧紧围绕提高法律监督效能,不断更新工作机制。一是改革办案方式,规范办案流程。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定下发了《办案工作细则》、《办案流程规定》、《办案时限管理规定》,强化对办案流程的科学规范管理。依托信息化建设成果,积极推行民事行政检察网上办案,办案期限平均缩短30%,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该成果在省直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现场观摩会上进行了展示,受到与会领导及同志们的好评。二是改革受案方式,方便群众申诉。通过广泛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点及代理申诉点,开辟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快速通道,拓展了申诉渠道,为群众申诉提供了便利。通过大力推行“检务公开”,全面实施权利义务告知、申诉风险提示等制度,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申诉,保证“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落到了实处。三是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保办案质量。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定期检查案件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等措施,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我省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和检察建议采纳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紧紧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干警,牢牢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调整充实队伍力量。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强烈事业心的标准,不断将专业人才充实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目前,全省494名民事行政检察干警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51%,比2003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并且形成了老中青三代有机结合的办案群体,人员结构得到明显优化。三是强化业务培训。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举办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培训班125次、培训干警1600余人次,召开各类理论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85次,对4项民事行政检察理论重点课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对于指导办案、提高干警的理论素养和执法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四是强化队伍管理。进一步健全队伍管理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有效防止了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队伍作风和执法形象明显改观。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无一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有310人次立功受奖,4人被授予“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先进个人”称号。
(四)紧紧围绕改善外部执法环境,不断争取各界支持。全省检察机关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之下,坚持重要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汇报工作和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坚持抗诉书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向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汇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55次,省人大内司委先后2次专题听取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230起案件,及时办理并随时报告办案进展,做到了件件有落实。对法、检两院在工作中存在的认识分歧,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全省12个市级检察院、36个基层检察院与同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会签了文件,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局面,有力促进了工作开展。
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其他检察工作起步较晚,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以遵循,是整个检察工作中最薄弱也是最需加强的一个环节,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一些地方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佳;一些地方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特别是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力度不大。二是有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程序和措施的立法还不够完备,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较少、效力有限,还不能适应实践中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如在执行、破产、调解等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已成为群众申诉的热点,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些环节的监督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依据原则性规定进行探索,尽管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往往出现有心无力的状况。三是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人员配备、整体素质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完全适应。由于诉讼制度设置的原因,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量呈倒三角结构分布,省市两级检察院承担的办案任务繁重,而受编制等因素影响,省市两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干警总数偏少,人均办案数是全国人均办案数的2倍,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四是外部执法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调卷难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抗诉案件审判滞后的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对于这些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将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监督、务求实效。二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既有工作格局基础上,进一步坚持以诉讼监督为主线,依法办好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坚持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依法严肃查办利用审判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坚持以创新工作为突破,重点探索调解监督和执行监督的方式,不断完善监督制度。三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监督。
(二)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特点,注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一是积极办理涉及民生、群众关注的申诉案件,尤其是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教育权、就业权、获取合法合理报酬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医疗权、居住权等民生权利的错案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二是妥善处理涉农申诉案件,进一步深化农民工维权机制,切实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对农业、农村、农民关注关心关爱的具体行动上,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三是自觉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融入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之中,加强对涉灾法律问题的研究,稳妥处理涉灾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努力维护灾区秩序稳定和社会和谐,全力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改革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流程,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实现从受理、立案、审查、讨论到结案每一环节的规范化,以规范执法促进案件质量提高。二是进一步适应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形势的变化,建立以省级院为龙头、市级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民事行政检察上下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效率。三是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保证抗诉等法律制度的纠错功能得以切实发挥。四是进一步整合检察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四)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全省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开展工作,有效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继续坚持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继续坚持民事行政抗诉书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继续坚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及时办理并随时报告办案进度。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省人民检察院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继续坚持和完善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和协调,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努力就民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商和沟通,力争达成共识,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具有普遍效力、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统一执法尺度,推动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继续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三大主题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专业化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二是进一步调整充实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使干警配备、人员素质与发展变化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三是进一步健全队伍管理制度,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法律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恢复开展20周年。2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在省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改进和加强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民事行政检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民事行政检察担负着对民事、行政两大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2、民事行政抗诉: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再审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行为。
4、督促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督促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5、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损害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群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6、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
7、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与人民法院再审审结案件数量之比。
8、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指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理由成立而裁定再审的案件数量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数量之比。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和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是衡量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的重要指标。五年来,全国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改变率为67.8%,我省为75.8%;全国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57.9%,我省为68%,“两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