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的修改意见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3月26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对《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多数委员认为条例制定得非常及时,也符合成都市实际,赞成批准这个条例。有的委员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城环资委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带动发展规划。”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字样。
  此外,有的委员对其他个别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规定,经对照后,这些条款与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拟不作修改为宜。据此,城环资委建议本次常委会批准这个条例。
  经征求成都市人大的意见,建议该条例从2009年5月12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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