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3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善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2月3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的报告》。收到报告后,省人大城环资委的领导和办公室的同志到成都市进行了专题调研,与成都市人大民宗委、法制委和市旅游局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了《条例》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并交换了意见,同时发文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城环资委于2月20日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该条例及说明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2006年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成都市拟制定《成都市〈四川省旅游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4月18日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随后不久发生了“5·12”汶川特大地震,导致成都市旅游业损失惨重,同时给旅游立法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成都市在深入调研后及时调整了立法侧重点,决定在细化《省条例》的同时,增设推动、引导旅游市场恢复繁荣、重振旅游产业的内容。经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了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例》。
  “5·12”汶川特大地震使成都市旅游业累计损失300.42亿元,部分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城镇受损严重,游客接待量大幅下降。加之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成都市旅游总收入锐减。因此,通过制定这一《条例》,进一步明确市各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对于重振成都市旅游产业,进而实现“三年全面恢复、五年全面提升”的灾后重建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随着《行政许可法》和《省条例》的颁布实施,成都市1999年制定的《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之不相适应,急需修改或者废止。制定促进条例的同时废止管理条例,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省条例》在成都市的贯彻实施。
  因此,城环资委认为,制定这一条 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成都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基本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的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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