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9年3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前,省人大民宗委已于2008年9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决定(草案)》的意见;在综合汇集和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与乐山市和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交换了修改意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决定》的报告收到后,民宗委于2009年3月9日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查。
  民宗委认为,《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该县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近年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继修改、出台,在《条例》施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如水资源管理、保护的力度不够;水资源的利用率不高;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与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环境保护的现象比较突出。为此,峨边彝族自治县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改后的《条例》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峨边县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同时,民宗委建议对《决定》作以下修改:
  1、将《决定》第四项和第八项中的“除上缴中央部分外”修改为“除上缴国家部分外”;
  2、将第八项“增加三条分别作第二十二、……。”中的“作”修改为“作为”;
  3、删除第八项第三款,即新增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此外,民宗委对《决定》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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