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纯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2日已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20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报告》。收到报告后,省人大城环资委组织委员到成都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与成都市人大城环资委、法制委和市规划局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该《条例》的制定过程及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充分交换了意见。同时还发函征求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城环资委于9月17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条例》及说明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1990年11月成都市颁布实施《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以来,在规范成都市规划管理,推动城市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条例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国家《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原条例》与上位法也存在着诸多不适应的地方。重新制定《条例》,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依法加强成都市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成都市于2005年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2008年12月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环资委认为,《条例》适应了成都市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对该市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进行了规范,对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建设,促进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各类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就城乡规划区、规划管理体制、城乡统筹、规划诚信制度、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和规划核实等六个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审议中,城环资委对《条例》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以及根据需要制定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与上位法关于“城乡规划”的概念定义表述不一致。城环资委认为,法律基本概念的定义表述在地方立法中应当严格以上位法为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而且“城乡规划”的概念定义与审批权限、修改程序关系十分直接,“城乡规划”的概念定义应与上位法《城乡规划法》的表述保持一致。《城乡规划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对“城乡规划”有着明确的表述:“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环资委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省域、市域和县域城乡总体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中:“以及根据需要制定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根据需要制定”提法不妥,应予删除。《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中:与“总体规划”分别并列出现了“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概念,容易产生歧义,表明在“总体规划”外有一个单独存在的“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80-98)》解释:“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因此,城环资委建议《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议删去《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和第二十二条中“分区规划”的表述。
二、按照国务院第559号令要求,2009年10月1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正式施行,为保持法规统一性,建议增设第七条第二款:“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环资委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目前都江堰、彭州、崇州、邛崃四个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为妥,据此,建议修改第九条第(二)项,即:在“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部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增写:“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综上所述,城环资委认为,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这一《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有关条文规定符合成都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其基本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建议经修改后本次常委会予以审议批准。
以上意见,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