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件,即: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7号)、翟峰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的议案(第9号)、刘凤成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大工作评议办法》的议案(第24号)。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接到议案后,对上述3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审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议案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同意后,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办理,并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办理结果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关于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7号) 1995年2月1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实施办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次修正案)。为了更好地同上位法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及时对我省的《〈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此项目列入了《2011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11年5月2日,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该项目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2011年5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现已公布施行。 二、关于翟峰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的议案(第9号) 近年来,随着信息传播方式多样化,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防止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现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档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还没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社会上要求出台保护个人信息法的呼声也很高,近几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有不少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议案、建议。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又与公民的民事权利紧密联系,因此依法对个人信息保护,首先应考虑从国家层面立法。据我们了解,国务院拟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尚处在调研阶段,我省以地方性法规方式出台《四川省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法制委员会将继续对此予以关注,待国家上位法出台后,再研究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 三、关于刘凤成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大工作评议办法》的议案(第24号) 刘凤成等15名代表提出: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和开展工作评议,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还存在理解、操作、效果不一样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出台《人大工作评议办法》,对全省人大的工作评议进行规范,以体现工作评议的法律性、程序性和实效性,推动工作评议取得较好成效。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鉴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已有原则规定,我省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当前要制定一个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大工作评议办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法制委员会将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拟定调研工作计划,深入调查研究,就评议范围、方式、程序、效果等方面积极探索,为制定工作评议的地方性法规积累经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