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贡、攀枝花等14个市州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自贡、攀枝花等14个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将进行换届选举,自贡、攀枝花等14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确定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自贡、攀枝花等14个市州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因此,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南充、眉山、宜宾、巴中、广安、雅安、资阳、阿坝、凉山、甘孜等14个市州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应与本届代表名额相同。 二、关于自贡、攀枝花等14个市州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南充、眉山、宜宾、巴中、广安、雅安、资阳、阿坝、凉山、甘孜等市州人大常委会分别报经市委同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重新确定新一届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报告。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根据2010年11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同意的统一标准:我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法律规定的19人至41人的范围内,按该市、州总人口数划分为四种情况,分别确定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即:人口在200万以下的市、州,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人口在200万至300万的市、州,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7名;人口在300万至800万的市、州,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人口超过800万的市不超过51名。按照省公安厅的人口统计,2010年底自贡市325.95万人,攀枝花市111.32万人,泸州市502.31万人,德阳市389.15万人,南充市751.72万人,眉山市349.08万人,宜宾市539.01万人,广安市466.16万人,雅安市154.89万人,巴中市388万人,资阳市501.13万人,阿坝州89.88万人、甘孜州106.06万人,凉山州478.94万人。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九次会议研究提出14个市州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分别为:自贡市41人、攀枝花市35人、泸州市41人、德阳市41人、南充市41人、眉山市39人、宜宾市41人、巴中市37人、广安市41人、雅安市35人、资阳市41人、阿坝州35人、甘孜州35人,凉山州41人,并形成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贡、攀枝花等14个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