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甘孜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条例》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甘孜州人大常委会。甘孜州人大常委会根据民宗委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民宗委再次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法工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宗教局、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的意见。各部门对《条例》总体表示赞同,仅对个别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1年9月13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审议。民宗委认为,甘孜州有经政府批准开放和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500多座,藏传佛教僧尼50000余人,藏传佛教在甘孜州具有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分布广、寺多僧众的显著特点。为维护藏传佛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保障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僧尼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甘孜州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甘孜州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条例》符合甘孜州的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根据再次征求的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民宗委建议对《条例》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九条“指导或者主持活佛转世灵童寻访、认定、坐床等活动”一句中的“认定”二字;2、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此外,民宗委对《条例》的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