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泓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订的《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6月24日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于9月1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进行了审查。财经委员会认为,《规定》将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适当放宽,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著名商标的影响力;明确、细化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有助于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职责下放至各区(市)县工商分局,有助于在各级工商部门之间合理分配职权,充分发挥基层部门的积极性;将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由3年延长到5年,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利益。 财经委员会建议,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规定》。 以上意见,连同《规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