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四审稿)》)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1年9月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四审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四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删除《条例(草案四审稿)》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四审稿)》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在《条例(草案四审稿)》第八十二条中增加对“建设工程造价”和“没收违法收入”的解释。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四审稿)》第八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草案表决稿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四审稿经本次修改后更加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