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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1-11-28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0年11月22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黄彦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10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下面,我就条例(草案)起草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立法背景
  1991年制定的《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1993年制定的《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依据。该办法和条例自实施以来,对构建完善我省规划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我省规划工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城镇规划与乡村规划脱节的问题,一些地方城市建设脱离实际,城市建设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的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废止了《城市规划法》,原《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失去了上位法依据,迫切需要在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快完善新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作了规定。按照其要求,通过我省的地方立法,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将全省城市、镇和乡村规划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确立我省城乡区域统筹规划管理的新型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的规划工作新机制,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拟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代拟稿)》。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级部门以及21个市(州)和部分县、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开展了调研座谈,对《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作了立法评估,就有关问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同时将代拟稿全文在省人民政府网、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对《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送审稿)》作了审议,提出要强调水源、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增加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内容。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又会同省公安厅、国安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和省保密局等部门及时研究修改,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的表述;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址的土地风险评估与修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和“涉及保密要害部位周边环境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和涉外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的内容,形成了今天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本条例(草案)共有七章、七十五条。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对我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城乡规划制定的权威性和实施的严肃性。这里,我着重就六个方面的内容作一说明。
  一是关于城乡规划委员会。为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成立四川省城镇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的通知》,在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了规划委员会。为此,本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公众代表共同组成”,进一步明确了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和组成结构,有利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公众的参与性。
  二是关于城镇有关规划的编制审批。按照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本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相关地区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对《城乡规划法》未规定审批机关的城市、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依据总体规划组织单独编制的有关专项规划,本条例(草案)在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第二、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本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成都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在川机关以及省级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三是关于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和临时建设管理。根据我省的规划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和临时用地在第三章第五节和第七节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乡村建设规划的规定,将乡村建设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加强城乡统筹,促进乡村建设有序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临时性建设活动是城乡建设工作中的难题,实际中存在着临时建设得不到规范管理最终合法化的问题。为此,本条例(草案)对临时建设用地、建设期限、审批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关于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落实城乡规划的重要手段,是规划许可的核心。本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必须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五是关于控制性详规的强制性内容。针对《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作规定的实际,为防止一些地方或部门自由处理权过大,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本条例(草案)在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了规定,把规划用地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纳入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六是关于《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鉴于上位法已废止和有关规定的内容已发生很大变化,建议在本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后,同时废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本条例(草案)连同说明,一并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