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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3-03-21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7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议程,现就我省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法规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法工委发〔2011〕26号),要求各省级地方人大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并根据行政强制法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进行修改。
  为保证清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川人办〔2011〕55号),同时明确了清理工作的范围、重点、原则和基本要求。
  去年10月份以来,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法规进行了清理,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按归口原则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协调,提出了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照清理标准逐件逐条分析研究,在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协商、反复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
  目前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的阶段性工作已基本完成。本次清理结果为:截止2011年7月我省现行有效的20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45件,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必须修改的法规20件。
  由于此次地方性法规修改只涉及行政强制规定内容,内容较单一,同时需要修改的法规数量较多,法制委员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法律和我省过去的做法,拟定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经7月18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二、关于《决定(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本次集中修改的20件法规,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强制规定,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强制规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研究意见,有直接上位法而上位法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中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据此,拟删除《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规中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有关查封、扣押、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规定。
  二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条件和种类不一致,或者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范围作了扩大性规定的。如《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等,拟对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三是地方性法规设定了加处滞纳金、代履行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设定的“强行拆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设定的“强制搬迁”,《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设定的“强制拆除”,《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设定的“强制治理”和《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设定的“折价变卖”等规定进行修改;对创设的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代履行进行规范;对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又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形,拟修改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表述不够准确规范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研究意见,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中的“封存”、“扣留”、“暂扣”等表述统一修改为“查封”、“扣押”,以保持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一致性。
  另外,将《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原遗留设置不当的内容也一并进行修改。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