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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13-03-21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年7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关于鼓励捐助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政府财政投入是残疾人保障经费的主要来源,但仅仅依靠政府是不够的,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充分集合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在《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增加第三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关于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监督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加强对地方留本级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监督。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依法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督非常必要,建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残疾人的职业技术教育立足残疾学生生存需要,面向他们的终身发展,为残疾人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关系残疾青少年能否被社会所接纳,十分重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确保残疾人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对接。”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认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