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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

时间:2007-01-10来源:未知
  

  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是近期各地人大的热门话题之一。如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大力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民主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法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调整工具。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从而可以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看,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民主立法。民主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民主立法的表达和汇集作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经过民主立法程序,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有效汇集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在立法上表达得越充分、汇集得越完整,法律法规就会制定得越好,人民群众就越愿意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问题,社会就会愈加和谐。

  二是民主立法的沟通和协调作用。通过民主立法过程,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发表对立法的意见和要求。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寻求各方面能够接受的方案。在各方面意见充分沟通和协调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法规,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民主立法的导向和宣传作用。民主立法的过程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民主立法的过程可以成为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理念的过程,成为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精神、认可法律规范的过程,成为明确权利义务、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过程。

  地方立法民主化的主要内容

  地方立法民主化不能简单理解为就是“开门立法”,它包括立法机构、立法决策、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等四个方面的民主化过程。

  一是立法机构的代表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立法民主化的组织保证。

  二是立法决策的民主化。为使立法决策做到主客观统一,保证立法决策的正确性,就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实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立法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决策的失误和错误,尽可能保证立法决策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正确性。

  三是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它包括从法规草案的民主起草、到民主审议、直至民主表决的全过程。在立法的全过程中,都要坚持公开性、透明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参与,使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立法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对立法程序的民主化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地方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

  四是立法内容的民主化。立法民主化不仅仅是程序问题,更是权利和权力问题,是由程序规范和保障的权利和权力问题。因此,在注重立法程序民主化的同时,应当注重立法内容上的民主化。

  从本市实际出发,扎实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在过去历届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在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先后公布实施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示办法和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示法规草案的数量越来越多,立法听证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越来越强,还首次委托律师协会起草地方立法听证办法。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要在建立健全有关民主立法制度方面作出更大努力。

  一是民主的立法计划(规划)制度。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要从立法计划(规划)制定时开始,吸收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在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规划))时,不仅要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更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实践和总结,逐步建立起民主的立法计划(规划)制度。

  二是民主的立法起草制度。目前,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这种状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完善民主的立法起草制度,要扩大法规草案的起草主体,逐步增加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比例。有些法规草案还可以委托给有关团体、组织起草。还要建立健全群众民主参与立法起草工作的机制,在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人民群众就能够参与其中,开门起草、民主起草。

  三是民主的法规草案审议制度。要继续坚持立法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民主审议制度。要保证市人大常委会有充裕的时间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逐步创造条件进行分组审议,使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要坚持每项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以上审议才能交付表决,新制定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最好经过三次以上审议再交付表决。对没有被吸收采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和法工委要说明理由,并与有关同志沟通。

  四是法规草案公示制度。要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对重要的法规草案,要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将更多的法规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示,设立公众留言信箱,经常听取群众意见。

  五是立法听证制度。要认真总结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的经验,尽快制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听证的范围、听证会的各方参与人、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听证结果的处理等重要问题。

  六是立法论证、座谈制度。立法论证会和座谈会,是地方立法过程中采用最广泛、最经常的民主形式。要认真总结立法论证会、座谈会的经验,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通过专家论证会方式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七是立法旁听制度。要认真贯彻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创造条件使旁听公民能够在会前了解或者得到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部门要认真收集和研究旁听公民对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予以吸收采纳。

  八是立法公开制度。要使全市人民及时全面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把地方立法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动态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报道,使人民群众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全年的立法工作。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新闻媒体要及时予以刊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做好法规内容的深度宣传和解读。(作者分别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干部)(摘自《天津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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