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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完善乡镇人大运行机制之我见

时间:2007-02-25来源:未知
  

蒋元文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按照上级要求,规范和统一了乡镇人大名称和印章,将吊牌和印章统一更换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并将使用已久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印章收到有关部门,导致乡镇人大在运行工作中产生一些问题和困惑,在此,就个人认识略述浅见。

  笔者认为,规范乡镇人大吊牌的作法是对的,因为各地的吊牌不统一,既有乡镇人大的,也有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对此,统一和规范,有利于维护乡镇人大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收乡镇人大主席团印章的作法却有商榷之处,原因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有不同看法和认识。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的便以此认为,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临时性机构,只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存在,临时机构就没有必要使用印章。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工作需要看,这种认识和作法都是不妥的。从法理上讲,乡镇人大主席团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有区别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常委会召集的,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决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临时机构,这是毫无疑议的,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集者是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也相对固定,不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结束而消亡,如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下一次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镇长、一事一议决定乡镇重大事项等,都需要乡镇人大主席团来召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了一个实事上的连续性组织,其性质也应当是常设的,不应撤销。从乡镇人大正常运转的实际工作来看,也需要乡镇人大主席团存在。将主席团印章收后,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连起码的运行都难以进行。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以什么名义发,如以主席团名义发,又没有印章;以乡镇人大名义发,人大主席、副主席又不能代表乡镇人大,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以乡镇党委、政府的名义发,更不顺。又如,乡镇人代会前代表视察,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以什么名义进行,同样的道理,在实际工作中也难以操作。如此继续下去,可能导致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乡镇人大工作的倒退。

  乡镇人大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希望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并结合工作实际,在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前后,理性研究和探讨解决措施和办法,从法律理论和思想认识上确保乡镇人大的正常运转。为此,提两点建议。一是建议在现阶段继续保留乡镇人大主席团印章,作为常设性机构,以便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确保乡镇人大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积极探索乡镇人大工作经验,并随着乡镇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健全完善乡镇人大运行机制。二是建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深入县乡调查、研究、评估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主政治的需求状况,乡镇人大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对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进行立法解释,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依法保障乡镇群众的民主权利,夯实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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