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观点理论 >

如何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时间:2007-02-25来源:未知
  

张 彬

  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人民是通过选举出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能否依法保障代表权利的有效行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包括行政、司法制度在内的整个国家政治体系能否有序运转的关键一环,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效能,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实现。所以,只有努力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有效行使。

  一、贯彻落实好《代表法》,是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基础

  国家不仅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规定了人大代表制度,而且通过制定专门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规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强化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可是,《代表法》颁布只有区区十几年时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至今也不过五十几年,在我国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里,广大人民群众一定程度上还不习惯不适应做为主人来管理自己的国家。包括一些部门、机关干部、某些代表自己都不清楚代表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甚至一度给人们留下了“举手代表” 、“开会代表”的不好印象。这就需要宣传贯彻落实好《代表法》,通过法律规范代表工作,保障代表的合法权力,让全社会知道了解明白代表的权力义务,提高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宣传《代表法》,不应该仅在代表法颁布纪念日等时间突击宣传,还要在换届选举、人代会、常委会、执法检查等特殊时刻进行着重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按照选民、“一府两院”、各级代表等不同人群分别进行重点宣传,努力让代表法深入人心,并狠抓贯彻落实。要通过代表法的宣传贯彻落实,摒弃三种错误观点,树立三种正确意识。一是摒弃代表法只是软性法律的错误观点,树立依法办事的正确意识。法律本无软硬之说,只要上升到法律层次,就应该被全社会所共同遵守。而《代表法》并不是简单的代表需要遵守的法律,而是一部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法律,是各级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工作和活动的法律依据。现在强调依法办事,各级人大代表更应如此,所依据的法律就是《代表法》。二是摒弃代表是荣誉称号的错误观点,树立代表是神圣的法定职务的正确意识。毋庸置疑国家权力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总体下的个体单位,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不仅是执行工作职务,更是在执行政治职务,换言之也是在执行国家职务。所以,代表绝不是组织安排的荣誉称号,而是一项神圣的法定职务。三是摒弃代表无职无权的错误观点,树立代表权力和义务相结合的正确意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有建议权、审议权、选举权、表决权、罢免权等;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参加代表小组、参加视察、列席人大常委会及其专委会会议、介入特定问题调查、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诸多权力,当然,这些是靠集体行权来体现的。而会议言论表决免责权和特殊的司法保护权则更广为人知。权力与义务是相对的,当选代表之日,就是向人民义务承诺之时,必须勇于督政、善于督政、严于督政,监督好“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做好代表工作,是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根本保证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不断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工作才能做好,全社会也才能形成尊重代表的良好氛围。一是应加强代表工作制度建设。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代表工作制度,通过具体的制度来约束代表行为,规范代表工作。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将代表履行职务情况记录在案;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使代表和选民加强沟通;建立如代表直通车等制度,增加代表反映民意的渠道,在适当时机还可以建立代表约见和定期接见制度。二是应认真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要组织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参加评议和执法检查,参加各种专题调查、调研,参加各部门组织的听证会等,通过多种形式,充分调动代表的积极性和发挥代表的智慧和能力。三是注重视察实效。人代会前组织代表重点视察,根据社会的热点问题专题视察,针对难点问题采取多级代表联动视察等等,争取通过视察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四是认真督办建议,提高办理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是履行职权的主要方式,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必须认真督办,要求受理单位按规定时限必须答复并认真完成。五是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这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条。各级代表在履行职务时的优秀表现,不能够默默无闻无人知晓,而需要通过各种媒介宣传出去。这绝不是为哪个人邀功请赏,而是对代表工作的表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肯定。只有让人们都知道,代表做了什么怎样做的做的怎样,有了什么样的效果,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人民群众才会信任代表,尊重代表,进而支持代表的工作。

  三、各级代表切实履行职权,是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关键

  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代表履行职权,而只有代表忠实于自己的职责,有荣誉感,有责任心,勇为人先,敢为民言,才能真正创造出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代表履行职权的良好氛围。为了做到这一点,需要在多方面进行努力。首先就是要提高代表素质,增加代表的履职能力。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执行代表职务的质量,并影响着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应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解决好代表学习培训问题。人大代表的兼职性,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不能只有集中民意的热情,还要有反映民意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制度、代表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途径等的学习培训。二是解决好代表不作为的问题。代表是集体行使职权,然而每个代表反映的都应该是群众的想法,是真实的民意。那些随大流、无原则、人云亦云的代表,就是一种职务不作为。应探索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让选民了解代表是否按照人民意志来行使职权,通过选民监督代表来杜绝“代而不表”。其次是要保证代表发挥好四个作用。一是参与决策作用。重点是对于涉及全面、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发挥全体代表的能力,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二是监督促进作用。重点是对于“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的决策决定,正确的要协助执行,错误的要勇于纠正,使之真正成为民心所向。三是模范带头作用。各级代表很多都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爱国守法的模范、创业致富的模范、敬业奉献的模范、勤政廉政的模范,也应该成为这样的模范。四是桥梁纽带作用。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应察民情,听民声,知民怨,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将下情上报,上情下达,成为人民群众与一府两院的桥梁纽带。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代表自身要尽职尽责。代表应不畏权势,积极努力监政、督政,不懈地与一切违宪违法行为作斗争;不计荣辱,一针见血直言、敢言,关注社会热点、难点,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鼓与呼。只有代表自身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才会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这是任何外在努力所不能替代的。有一个事例足以证明,日前,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四家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收取0.3元跨行查询费涉嫌垄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紧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将其做为建议转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审计署分别研究办理,限期答复。这份建议的结果和作用暂且不论,其所体现的人大代表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所造成的积极的社会影响,是任何宣传工作都无法比拟的。

  总之,只有采取多种措施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保证代表有效履行职权,而代表有效的行使职权,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来越趋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会越来越走向文明。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