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应该说,近年来由于各地积极探索,代表工作总体发展态势良好。那么在新形势下如何使人大代表工作更上一层楼?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探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以制度创新来全面推进代表工作。具体地说,应处理好“五种关系”:
一、创新和依法的关系。因为依法是创新的前提。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常委会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我们在制定制度时,要十分注意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所制定的制度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确保所制定的制度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不与宪法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如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代表工作制度建设新途径,尤其是中共中央中发〔2005〕9号文件传达后,探索的热情更高。这中间有不少做法是成功的,但也有一些做法值得商榷。如常委会考核代表履职制度等,甚至有个别地方提出要对代表进行“弹劾”。这些做法显然超越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一是监督主体错位。因为《代表法》和《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给常委会的责任是“管理”和“服务”,而监督代表的责任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二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因为常委会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要对代表大会负责,并为代表履职提供优质服务,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常委会在监督代表工作方面,只能制定相应的配套落实制度,而不能直接制定监督制度。
依法既是创新的基础,又是创新的“通行证”。如果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创新就会失去实际意义。所以我们在创新制度时,要牢牢树立依法创新的观念,注意防止和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以确保创新的正确方向。
二、创新和务实的关系。因为务实是创新的保证。我们在制度建设上,既要借鉴各级、各地人大的先进经验,但也不能照抄照搬,要努力使制定的制度能符合代表实际、本地实际,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以建立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为例。由于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兼职”制,人大代表除了履行代表职责,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且由于代表大都是各行各业的带头人,本职工作都很紧张。在此情况下,你要求代表半年参加培训一次,甚至每个月安排集中学习,无疑是行不通的。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长期与短期、集中与分散、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安排代表的培训、学习,要注重实效,而不拘泥于形式。
因此,每一项制度出台前,我们都要深入进行调查,同时要广泛征求意见,集中民智和民意,防止偏差,不可盲目行动。要结合各地实情,认真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反复研究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和制度框架,使制度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三、创新和继承的关系。因为继承是创新的基础。一项好的制度不可能凭空产生,而是靠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得来的。没有继承的创新,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我们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重视总结和吸收在多年的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从而少走弯路。
上面已提到,现在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代表工作新途径,有不少好的做法,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我们应及时总结、借鉴,做好“继承”工作,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代表向选民述职、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实行代表履职登记卡制度、推出代表民情记录簿和让代表参与信访接待等等,要通过我们认真、努力的工作,使之上升为规范的工作制度。
同时,抓制度建设不仅要抓好制度的新建工作,而且还要重视对原有制度的不断完善。因为随着人大工作的与时俱进,原有的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重视制度的修改完善,制度建设就会滞后,就会缺少勃勃生机和活力,人大工作就难以开创新局面。
四、创新和落实的关系。因为落实是创新的关键。再好的制度如果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就会失去意义。抓落实是制度建设的关键,是制度建设的最终目的。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抓好制度落实的重要性,莫让制度建设流于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与抓制度落实相配套,我们首先应建立起代表履职档案,因为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是通过代表履职档案反映出来。所谓代表履职档案,就是指人大代表任职以来发挥决策作用、监督协助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的文字记载。履职档案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征求选民意见和建议情况;二是代表参加培训及出席会议情况;三是会议中审议发言情况,包括积极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四是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五是“三查(察)”及专题调研情况;六是向选民述职情况。
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向选民公布,就可以让广大选民全面了解代表是否履行了职责,是否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否重视自身建设和提高。可见,代表履职档案是各项制度落实的有效载体,她可以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
五、创新和责任的关系。因为责任是创新的动力。我们知道,每一个部门和单位都有自己的职能;与此相连,也都有一个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做得好就要奖励;反之就要受到处罚,如果职责不清,就会缺少动力。
从人大工作情况来看,应该说这一点在理论上是“明确”的,可在具体操作时就有些“模糊”了。不是吗?我们常常从报上看到某某政府官员引咎辞职,但很少看到有人大机关干部这样做。如果有,也可能是因为他(或她)进人大机关前所犯的事发了。如去年云南兴宁煤矿矿难事件,有十多个党政干部引咎辞职或被免职,可其中就是没有一个人大机关的干部。按理说,当地的人大机关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也同样应该追究责任。可为什么人大干部不用负责任,而且也没有人提出来?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人大工作缺少责任制。现在的人大工作,不客气地说是“大锅饭”,多做少做没关系,干好干坏一个样。
为此,代表工作制度创新还必须与宏观的人大工作联系起来,要重视责任制问题,进一步健全权力监督链,使执行者感到有压力,敢于负责,勇于探索,充满积极、持久的动力,从而更好地完成自己所肩负的使命。(作者为浙江省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