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县进程中如何正确定位检察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保障全县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有着深刻的实践意义。我们必须对依法治县进程中检察权如何运用进行理性的回顾、分析和思考,才能在党委的领导下,深化检察改革,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全县工作大局的水平和能力。
一、依法治县的内涵和地位
所谓依法治县,是指在国家所确定的依法治国的宏观框架内,认真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区域性的民主法治建设,依照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全县的经济、政治、文化事务,实现全县的法治化,推进全县的现代化,实现法律对全县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全面调整和整合,法律成为社会基本的调整、控制和统治手段,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依据和评价尺度,成为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工具”。
长阳是东西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潜力很大。从加快我县富民强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来看,要不断推进全县的政治文明,提升全县文明的层次,使全县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获得持久的发展动力,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县基本方略不动摇。我县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实践和经验表明,改革愈深入,经济愈发展,政治愈文明,社会愈进步,愈是需要深化依法治县,创造稳定有序、和谐安全、诚信文明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治县进程中检察权运用的现状
在依法治县工作中,我县检察机关以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目标,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加大检察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自侦案件“侦、技、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渎职侵权案件“三集中”办案机制,完善了侦察、批捕、起诉各办案环节的工作规程和工作要求,健全了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体系,并推行机关管理“三级管理模式”,促进了检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同时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明显进步,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保持了社会的持续稳定,为长阳的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县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县进程中充分运用检察权,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虽然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实践中,工作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有些干警没能把检察工作和党的中心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缺乏创新精神,大局意识不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市场经济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是各种文化互相冲击、相互交融的时代,也是一个思想观念互相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犯罪和社会问题呈多发高发状态的变革时代。党的十六大要求我们不断变革观念,创新机制,加快检察改革,而部分干警传统的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转变,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优化投资环境,深入推进依法治县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够,无法面对新形势的挑战。二是有些干警对我们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机关这一根本性质,没有从根本上认识清楚,服务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人民授予的,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办法,把人民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保证检察工作更符合人民的意愿,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真心诚意地依靠人民群众做好工作。
(二)执法观念方面,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与司法文明不相符的思想观念。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直困扰着我们的执法活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办理自侦案件中,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程序上有打“擦边球”的现象。二是在审查起诉时,只注重审查有罪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注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于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只要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不提出纠正意见,甚至作为出庭公诉的证据使用。三是在审判监督中,只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而不纠正审判程序上的违法。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严重地妨碍了我们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少数检察人员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行业不正之风。一是有的干警常常以监督者自居,听不进不同意见,只想监督别人,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二是少数干警员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三是受利益驱动,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热衷于办“好处案”、“人情案”。这些现象不仅不利于保障办案的法律效果,而且往往有害于办案的社会效果,已严重影响了整个检察机关的声誉,损害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律应有的尊敬。
(四)监督的乏力性。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目前,虽然检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我县的执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渠道不畅、执法部门主观接受监督的意愿不强等原因,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较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效性。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虽有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众多的监督主体,但各个监督主体之间联系机制尚不完善,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网络,监督环节存在空档和误区,造成不少环节的“弱监”和“虚监”。
(五)发展上的不平衡性。依法治县发展不平衡,城区强、郊区弱,全县强、农村弱的现象很明显,基层依法治理的基础相对薄弱,加之社会变迁和人员流动加速,依法治县的步伐与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能完全“合拍”,依法治理的难度愈来愈大。
三、正确定位检察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县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一)在党委总揽下,与各方协同作战,形成依法治县工作整体合力。依法治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根本途径和保障,是党在新形势下治理社会的新手段,是党从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标志。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必须从四个方面践行党的领导:首先,维护党的中央权威,严明纪律,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和分散主义。决不允许把检察机关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在思想上同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权威性。其次,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因为法律不仅有着公正、理智的品格和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的特点,还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理念。在我国,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它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集中反映。所以,坚持“法律至上”,就是从根本上坚持党的领导。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就是树立党的执政地位的权威,就是树立人们当家作主的权威。第三,要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最主要的是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因此,检察机关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从体制机制创新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努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服务水平和司法效率。最后,要协同各方,整体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检察机关应配合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完善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协同各方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结合普法工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转变,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逐步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树立四种意识,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观念。检察机关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法律的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一是树立宪政意识。要培育宪政思维,强化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强化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民主与法制有机统一的观念,接受人民监督的观念,为正确实施宪法、切实推进宪政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二是树立程序意识。程序制度是深化依法治县的重要方面,而程序意识的确立则是建设、遵守程序制度、推进依法治县的深层要素。要严格司法程序,从以往的重实体、轻程序,向既重实体也重程序转变。三是平等意识。要重视向公众宣传法律,让老百姓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让领导和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既要让老百姓知法守法,又要让领导干部知法守法,更要让执法者知法守法,不断强化检察干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四是法律、道德结合意识。法律与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法律规范行为,道德治理灵魂,法律发挥实效离不开与之相协调的道德力量。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自我教育和实践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氛围的同时,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引导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养成良好的个人行为习惯,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使法律与道德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坚定不移动地树立起这四种意识,不断强化严格执法观念,才能排除一切不正之风的干扰,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主动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多年来的检察工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唯有如此,才能坚定、正确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防止工作中的失误。一是教育引导干警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自觉意识,把接受监督的落脚点放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上,放在加强监督、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上,确保检察机关充分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好务;二是进一步加强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检查接受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好改进措施。三是落实好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和自身的工作制度,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人大交办的案事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检察机关视察、指导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向人大反映,以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克服困难,做好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自身业务、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坚持“开拓进取,务实创新”的工作思路,抓住重点,抓出亮点,以办案为龙头,实施“侦、技、捕、诉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推动反腐查案工作深入开展。正确运用批捕、起诉手段,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以公正执法为主线,重点抓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造就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建设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首先是依法打击。任何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既要积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又要严格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无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受追究。其次要重点打击。重点打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确立重点打击对象,要适应改革开放和县场经济的要求确立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要根据形势的要求确立重点打击地区,同时要善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确立重点打击时段,确保社会稳定。再次要打防结合。打击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打击犯罪与防范和控制犯罪相结合、把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尽量减少犯罪的诱因才是根本。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有效的防控体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机制和侦察机制,健全快速反映和处置机制,尽可能地把可防性案件压降到最低程度,使我县成为犯罪分子的地狱,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天堂。
(五)为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依法治县工作整体推进。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已为我县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成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担负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有责任有义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制环境,切实保护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一是对涉及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利益的犯罪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和高效;二是要认真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和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严禁利用办案之机对涉案企业或个人吃、拿、卡、要,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和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三是要认真受理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来信来访,不得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粗暴,不得出现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四是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快捕快诉,绝不能使案件在检察环节久拖不决。对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反映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认真办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及时转交有关机关;五是依法查处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利用职权侵害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六是要讲究办案方式,注重办案效果,既要依法打击侵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又要注意维护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七是加强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和联系,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案件移送制度和工作联系制度的作用,形成打击侵害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利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作者系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