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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工作看法律语言规范化

时间:2008-12-01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编者按 语言作为法律载体,它的规范化使用是立法、司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在“首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上,专家们的讨论应引起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现撷选两篇会议发言,以飨读者。

  强调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是基于三点认识: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迫切性、艰巨性。

  重要性

  纵观法律语言发生、发展的历史,从无到有,从笼统到具体,从模糊到准确,从随意到规范,可以说,法律语言的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法制水平的高低。

  衡量法律语言水平高低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越深奥水平越高,或者越通俗水平越高?我看都未必,而是越规范法律语言水平越高;越不规范,水平越低。

  当然,对“规范”本身,肯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我以为,要从最广泛的范畴去理解。也就是说,法律语言的规范,从文本表述看,不仅仅是词语的规范,句子的规范,还要包括整个文本结构、语体等等方面的规范;从法律实践看,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一切以语言来表述的法律意义的规范。

  可以肯定,我们现在是法制国家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还不够,我们还需要转型,建设法治国家。这就是我们党一再强调的依法治国。这里,“依法”是条件,“治国”是目的。但是,如果法条模糊难明,或歧义丛生,或法意空泛,又怎么去依?法与法之间矛盾、冲突,又怎么去依?有人把这种情况叫做“有法可据,无法可依”。

  所以说,依法治国有多么必要,法律语言的规范化也就有多么必要。迫切性

  有专家课题研究认为,我国《刑法》有几十个语言问题,《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现百个语言问题。有文章说一份法院的判决有六七十个用语错误。当然这其中可能和规范要求的严格程度有关,或许专家们还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如果法律规定或法律文书涵义的表达不清,就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活动的效果。

  前面提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我们要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通过立法把党的政治主张、人民的意志,转变成法律的形式。但这种“转变”必须采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如果只是简单地把政治文件中的表述原封不动地写入法律条文,就可能导致法条模糊,法律意义不清。因此,立法者的这个“转变”或“翻译”的工作很重要,关系到党执政方式的转变、执政能力的提高,也反映法治国家的成熟程度。

  艰巨性

  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及制定标准并在实践中推行,是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而也是艰巨的任务。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更是由于这个规范不仅仅是语言本身。

  有不少的法律语言失范,不是语言问题,而是逻辑问题,语言只是逻辑问题的表现而已。可见,语言知识、法律知识、逻辑知识,是我们研究法律语言规范化必不可少的利器。研究的过程,往往是这几个方面的知识(当然也还会有其他学科的知识)综合运用的技术过程。如果仅仅依赖某一个学科的知识去研究,有时可能得出与依据另一个学科知识研究很不一致的结果,甚至推导出相反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专家委员会,把这么多不同学科的专家团结在一起,共同“诊治”我国法律语言不规范的毛病,做了一个很有意义也有相当难度的组织工作。

  这个任务的艰巨性还体现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数量之大,需要翻译成的中外语种之多。我们国家颁布了数以千万字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其语言规范与否,需要我们去思考、去研究。何况,其中虽然有不少失范之处,我们恐怕不能因此不译成外文。还有,更多的是,我们天天在进行司法、执法活动,这些活动中的法律语言,更需要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根据人代会、常委会讨论的意见,统一审议、修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草案,在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工作中自然负有重要的责任。我的感觉是,在实践中,我们虽然将主要精力花费在对常委会讨论意见的分析采纳和对法意尽可能准确的把握上,但常常深感立法中语言规范的必要,也体会到其中的一些困难、无奈和遗憾。我们当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重视和工作力度,这就需要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向专家们咨询。而要实现我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这一个我们共同的目标,就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等部门及学术界多个方面联合,来打赢这场持久战了。(作者李重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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