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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大财经监督“失职”与“越权”的具体表现

时间:2009-04-16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是人大财经监督的基本准则。不失职,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财经类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和普遍遵守。不越权,是指人大财经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近几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和改进财经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体制上、法律上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一些原因,人大财经监督有的难以切实有效地履行职权,有的则是超越职权实施监督,“失职”、“越权”行为同时存在。

  一、“失职”行为的表现

  监督范围狭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大财经监督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人大财经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而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来看,财经监督所触及的面还远远不够。对于经济领域中许多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法律法规的执行应该实施监督,但由于条件的限制和自身的原因没有进行监督,这就是一种缺位和失职。有的一届任期内只与发改、财政、审计等少数几个部门打交道,对于政府其他财经工作部门的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闻不问,使人大财经监督出现很多空白。

  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到位。没有对同级政府制定发布的财经类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财经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也没有依法责成其自行纠正或予以撤销。近几年来有的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自行出台减免税收、低价出让土地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强制下达销售烟酒任务,强制人股,财政担保贷款,实行拆迁“四包”侵犯群众利益等,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人大和政府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注重实效。审议工作报告前调查研究不够,审议时针对性不强,形成的审议意见没有跟踪问效,也没有建立起反馈机制。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活动,宣传成绩多,查找问题少,提出建议多,督促整改少,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和不满意的工作很少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强制性手段予以制约,有的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督达不到实际效果,离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相去甚远。

  计划预算监督不到位。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不少地方人大作出加强经济工作监督、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但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没有突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或监督不够深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经济活动不依法提请人大作出决定,人大也没有“较真”。对预算的审查由于时间短、初审力量弱、预算项目不细以及体制上的种种原因,不好审,审不深,审不透;对预算的执行缺乏实时、动态的监督,对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在执行、需不需要调整等问题不太清楚,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处理和整改也不到位,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总是年年审、年年有。 此外,对财经类议案、代表建议督办不够,对受理的财经方面的申诉督促处理不够,也是人大财经监督的失职行为。

  二、”越权”行为的表现

  个人说了算。人大财经监督职权只能集体行使,不能由个人行使。无论是监督对象和内容的选取,监督方式的确定,还是监督结论的形成等,都应按法定程序,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在人大“三会”和财经委专委会议上,组成人员个人都只有平等的一票,会议决定应由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不能由个人意见“一锤定音”。任何个人意见,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个人意见变更或推翻会议决定的,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力、超越职权的行为。

  小会代替大会。在行使人大财经监督职权时,不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的议事规则,混淆权限,出现财经委专委会议代替主任会议、主任会议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人代会行使职权的现象。如工作中出现的财经委不按照(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直接对下级人大常委会或下级政府行文,主任会议代替常委会作出财经监督方面的决定、决议,常委会代替人代会审批部门预算等,都超越了自身的权限。

  实施行政权。人大财经监督不能包办政府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予以处理解决,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行政事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不得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担任职务。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在政府具体行政事务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挥长,这种做法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三、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事后监督的问题。事后监督是从人大监督不得直接处理问题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本意是为了保证“一府两院”职权不受干扰,但将其也作为人大财经监督的一条原则值得商榷。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对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等,都需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可以督促纠正,避免和减少损失;如果等到事后监督,损失已经造成,这时的监督只能是吸取教训而已,于事无补。

  监督与支持的问题。很多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言监督必言支持,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支持。这个问题需要辩证理解,如果通过监督促使“一府两院”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监督就起到了支持的作用。但监督的本质是制约,监督与支持两者既统一,也对立,都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只谈支持,不予制约,只肯定成绩,不进行批评和采取强有力的处置手段,势必弱化人大监督职权,也达不到改进工作的目的。

  坚持党的领导与强化人大财经监督职权的问题。党的领导是人大财经监督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政治原则,人大财经监督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监督结论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削弱人大财经监督职权,人大财经监督既要坚持党的领导,避免监督工作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也要按宪法和法律办事,在法制的框架内加强监督职权。作为执政党,同样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比如在财政预算的审查上,经政府审定、党委研究后,人大要认真把好审批关,不但要审,而且要开展深入的、实质性的审查,为党委决策把好量后一道关,真正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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