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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频现“打架” “部门立法”是主因

时间:2009-07-27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孙海峰 张海泳
  

  近年来,全国有个别大中城市向车主收取“路桥费”、“道建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依据基本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和地方性法规。由于国家《公路法》等法律从未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收取类似费用,因而其合法性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
  2007年1月7日,年仅8岁的男童冰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轮下。冰冰死后,赔偿数额问题成了父母和铁路部门争执的焦点。他的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律法规,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至少应该赔偿20万元人民币,而铁路运输管理处出示了一份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1万元的生活救助费。
  甘肃行政学院教授黄梅兰指出,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部门立法与国家法律精神出现了冲突,也就是说,法律与法规规章“打架”了。在此背景下,当普通百姓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总会感到不知所措。
  为什么法律会“打架”?针对这个问题,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曹建民认为,国家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施执行时往往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细化。而个别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制定过程由于存在某种部门利益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立法质量不高,便可能放大法律和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冲突的程度和范围,加之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跟上,就出现了极个别行政法规和规章架空国家法律的不正常情形。这就是为人诟病的“部门立法”现象。
  曹建民认为,一些有冲突的行政法规规章,往往是地方、部门优先考虑自身利益的结果。“法律冲突”容易被一些地方、部门利用为“保护伞”从而钻法律空子,滋生腐败。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含琳教授认为,“法律冲突”现象反映了法制建设的不足和缺陷。发生这些问题和矛盾,必然会增加公众运用法律的难度和成本,公众不仅要掌握同一问题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而且还须防止落入法律法规冲突造成的“制度陷阱”。
  那么,百姓在遇到法律“打架”现象时,到底怎么办呢?
  李含琳教授认为,遇到类似情况时,总的原则应是地方服从中央、小法服从大法、部分服从整体。
  同时,此间有关专家认为,对法律“打架”现象,需要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上同时加以解决。首先,各级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力和程序进行立法,必须加大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防止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冲突。其次,应组织人员对已颁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整理,废止和修改有冲突的内容。第三,今后在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也要特别注意解决好这个问题,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能够尽量做到比较完善和没有漏洞,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细则不能过于宽泛和原则化,能够做细致的要尽量做得细致些。第四,各级人民法院在判案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效力位阶,对不当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只有这样,法律和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冲突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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