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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族立法变通权

时间:2009-12-24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曲木双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健全的法制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强后盾,而加强和改进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工作则是健全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截止目前,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已制定11件自治法规,对峨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民族立法的功能和价值得到了较好的发挥和体现。
  笔者认为,新时期做好民族立法工作,要解决如何应用好变通权的问题。行使好民族立法变通权,应牢牢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加强协调,是做好民族立法变通权的保证  民族立法主要调整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利益关系和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在进行民族立法时,要在党的领导下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党内程序和法律程序,保证民族立法各阶段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深入调查研究,是提高民族立法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措施  民族立法必须突出民族地区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这就要求我们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做好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充分论证,找出哪些方面的立法是民族地区最急切需要的,哪些方面的立法最能给民族地区带来实际好处,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一个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使民族立法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证立法的质量。
  充分发挥上级国家机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指导和扶持的作用,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时,应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主题,把自治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尽量给予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和“含金量”。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指导、协调和帮助,切实做到加大投入、加大扶持力度,以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法规质量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自治法规质量的关键。我们首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法规所涉及相关人、群体的意见建议,科学确定立法选题;立法的全部过程始终要尽可能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
  综上所述,完善民族法制体系,既是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条基本途径。民族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进程相适应。我们要不断对民族立法加以研究,积极探索,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
(作者为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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