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管单位是指由上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设立、派驻于下级行政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机关或组织。这些机关和组织一般有以下特征,一是领导关系隶属于其派出部门;二是向派出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负责;三是组织形式可为行政机构,亦可为公务组织或依法授权的组织。
在县级区划内,这类单位有近30个,占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二分之一强。主要涉及税收、金融、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特业管理等。从宏观上说,这些都属于政府的工作范畴,应纳入地方人大的监督视线,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由于其隶属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对于人大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狭隘理解,地方人大同条管单位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并未完全理顺,不少单位游移于人大监督之外,以致一些工作脱离地方管理轨道。地方人大监督条管单位,无论从理论或实践上说都是必要的。
1、监督条管单位,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各级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是各级人大的职责。地方人大在履行这一职责时,自然地会与包括条管单位在内的各级组织发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与条管单位之间的这种关系更具有深刻含义。条管单位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是依照部门法的规定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如税务部门依照《税法》、《征管法》征收管理税收;金融部门依照银行五法管理金融市场;邮电部门依照《邮政法》管理邮电通讯业务;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管理生产、经营等等。这就不单纯是一个遵法守法问题,还有一个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地方人大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遵法守法应予监督,对于法律的具体应用与实施更应监督,这是法律包括部门法赋予地方人大的职责,也是法律贯彻实施的内在要求,任何疏忽或放弃这一职责,便是失职。
2、监督条管单位,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除主要取决于自身条件和自身努力外,与外部诸因素均有密切关系,同具有特殊职能的条管单位的关系就更为紧密、直接,有时这些单位的工作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左右作用。如金融单位,始终是地方经济建设的最大投资者,地方经济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均受其制约;邮电系统即信息交流的枢纽,经济信息的往来主要依赖其进行;工商、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担负着地方财源培植、地方经济秩序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的组织管理等任务,堪称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经济的肱股。地方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这些部门的职能发挥,而其职能的正常发挥,又离不开各方面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地方人大既是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规划的决定机关,又是经济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关,这种议行合一的具有约束力的监督,即可将条管单位统一于地方经济建设麾下,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地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3、监督条管单位,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条管单位开展工作,往往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带有鲜明的强制性、优越性、主动性,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则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这种法律关系是实施国家行政权所必须的,但在理解和执行上出现偏颇,导致行政违法,必然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人大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代表人民的利益进行的,尤其是地方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最广泛,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前卫。监督条管单位的行政行为,纠正行政违法,维护具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从个别到一般,实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的。
4、监督条管单位,是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一个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既需要完善的内部机制,又需要和谐的外部环境。条管单位由于其隶属关系的特殊性,客观地说,完善内部机制与协调外部关系的功能均弱于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的监督可弥补这种不足。在完善内部机制上,通过监督可促使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作;在协调外部关系方面,通过查纠违法行为,排除干扰,为公正执法、严格管理净化环境。这种监督实际上是支持、是帮助,即帮助这些部门和单位发挥优势,克服不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能与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样,健康、有序、高效地运作。地方人大对条管单位的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具体途径可如下:
1、以法律监督为内容直接进行。以法律监督为内容,是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的最佳途径。监督时,既可视其为执法主体,监督其依法行政、行使管理职能情况,又可视其为一般性的社会组织,监督其遵法守法情况。内容上,既可监督其对所主管的部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又可监督其对其他的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形式方法上,既可组织一般性的视察、检查、听取汇报,又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检查、调查,甚至组织民主评议等。以法律监督为内容开展监督,基本可将条管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主要情况,置于地方人大的监督之下。
2、配合上级人大的工作监督间接进行。这里的上级人大,主要是指委派条管单位的机构和部门所属人民政府的同级人大。按照法律规定,该级人大监督条管单位的工作最为适宜,但派驻地的人大可积极配合,参与其中,即根据上级人大的统一部署,参与检查、调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为上级人大听取、审议委派部门的工作汇报提供资料。当然,这种监督是间接性的、弹性较大,然不失为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一定程度上同样可对条管单位的工作实行监察督促。
3、结合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连带进行。“一府两院”的工作与条管单位的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时,即可将条管单位连带纳入。如听取、审议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汇报,必然牵涉金融、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听取、审议政府关于社会发展方面的情况汇报,则会涉及邮政、电信、交通、运输设施建设等;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方面的情况汇报,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条管单位则全部涉及。涉及的情况自然属地方人大监督的方面或内容,舍此,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则是不完全的,决策和措施也难于落实。
4、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系统进行。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法律性、全权性、至上性,与其他方面的监督,诸如检察机关的法制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卫生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等等,又构成相互依存,互促互补的辩证关系。地方人大对条管单位实施监督时,应按照系统和联系的观点,充分发挥这些部门和组织的补充、辅助作用。尤其是对于负有某方面监督专责的职能部门,可视其为人大监督的子系统,将所进行的监督工作作为是人大监督的延伸和深化,不仅积极支持其工作,而且竭力敦促其职能效用充分发挥。通过监督促进这些专职监督部门作用的发挥,进而达到对条管单位全面、系统地监督的目的。(武宁县人大常委会 程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