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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新选举法的思考

时间:2010-08-09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马胜康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新的《选举法》对于增强选民民主意识,加强代表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人大工作上新台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广大选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目前在基层选举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贯彻实施新的《选举法》进行一些探讨。
   困难和问题
   1.选民组织难。目前符合条件的选民绝大部分都是农村村民。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接受政府管理的意识比较强,政府依法向农民征收农业税和各种提留统筹款项等,每个农民都知道上缴“皇粮国税”是天经地义的义务。现在国家实行“惠农政策”,选民也因利益关系的调整,使他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一些选民接受政府管理意识有些淡薄,一些人认为选代表与自己关系不大,加之农村人户分离现象突出,选民居住地流动性大,选民难以集中。因些,在换届选举中把选民组织起来难度较大。
   2.选民登记难。目前,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农村中占40%左右,外出务工人员且随意性、流动性大,居住地点、通讯联系不固定,无法进行联系,且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在农村留守人员中爷爷、奶奶到场镇、城市照料子孙读书且长期不在家的也较多,给选民登记带来困难。因此,增大了选民登记难度,容易产生重、错、漏登现象。在选举中真正要达到“双过半”比较困难。
   3.代表选准难。根据《选举法》和换届选举要求,安排确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必须兼顾各方面的比例。如:性别比例、党内外比例、选区人口比例、干部和一般群众比例等。特别是新的选举法规定:“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满足上述各种比例的前提下,可能选出的一些代表履职能力比较差。以前有的人大代表当了一届没有发一次言、没有提一条建议,只是当了“举手代表”。
   4.乡镇经费难。目前,实行乡财县管,乡镇所有经费实行报账制,乡镇选举经费无法实行财政预算,加之乡镇没有其它收入。由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都较以往多,选举成本大,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换届选举全靠县级支付,难度较大。
   几点建议
   新的《选举法》出台,与以往《选举法》相比,出现七大亮点。一是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二是增强候选人“透明度”,保障选民知情权。三是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四是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确保更好履职。五是规范投票形式,保护选民意愿。六是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七是明确代表辞职程序,细化选举机构职责。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优化代表结构,加强人大工作,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建议应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加强领导。要早安排、早决策、要层层建立选举组织机构,抽调精干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和明确工作责任,做到人员到位、分工协调、责任落实。新的《选举法》规定增设了“选举机构”专章,进一步细化了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明确了任务,规范了行为。
   2.着力抓好宣传。首先要组织各级干部、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开展集中学习新的《选举法》,熟悉《选举法》修改后的各项内容,以便指导选举工作。二是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并印发各类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努力营造舆论氛围。三是着力抓好培训,扎实培训各级选举骨干,确保选举依法顺利开展。四是切实开好群众动员会,进行广泛宣传,增强选民参与意识。
   3.精心选准代表。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代表结构要求,着力优化代表结构,切实强化代表素质。一是保留一批“老”代表,把敢于说真话、善于说实话、热心代表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人民满意的代表在换届时保留下来,继续担任人大代表。二是精选一批新代表。在确保代表各类比例结构的前提下,把文化水平高、思想素质好、热心服务群众、法律、政策较熟的人民群众公认的人选为人大代表,努力把人大代表建成一支水平较高、素质较好、思路清晰、敢说真话、善于工作,业务精通、勇于创新的队伍。
   4.准确把握“六关”:一是把好选民登记关。针对流动人口多、空挂户和人户分离的现象,要认真细致地搞好选民登记,采取预登、初登和复核的办法,如:本人愿意在户口所在地办选民证明的,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本人愿意书面委托代为投票的,由被委托人带上委托书到选民登记地登记;无法联系的视为下落不明人员,暂不予登记,若其在法定选举日返回的,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对流动人口凭暂住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等。同时,要对错登、重登、漏登及时分别进行补证,并公布补证榜,使选民登记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二是把好选举权力关。对被判刑、羁押人员由县级选举工作机构逐个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对精神病患者和呆、痴、聋、哑人员,凡属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都应严格鉴定,由医院、家属、邻居三方证实后确定,并经选举领导机关批准。三是把好法定时间关。严格遵守法律对公布选民榜、初步提名候选人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三个“法定日”的规定。四是把好提名协商关。在提名时要坚持群众路线,严格按照选举法规定,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推荐候选人,做到不划框框,不搞暗示交底,不图省事走捷径。五是严把好投票关。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严格执行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的规定。六是把好当选审核关。首先要审阅“选举计票报告表”,核对各选区数据是否准确,投票人数和所投票的选票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核对当选代表得票数是否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过半数的选票。
   5.充分发扬民主。要坚持发扬民主的原则,把发扬民主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使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建立在广泛、有序而又坚实的民主基础上;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在换届选举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操作。建立“秘密写票处”,确保选举依法进行,确保选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6.落实选举经费。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选举经费落到实处,并增加乡镇选举经费,确保乡镇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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