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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换届选举需应对选举法修正后的细节之变

时间:2010-10-21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滕修福
  

  今年三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修正后的选举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同时还对其它相关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制度。
  从明年下半年开始,新一轮自下而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陆续展开。新一轮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需要积极应对选举法修正后的细节之变。
  人大代表构成之变   选举法修正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的基础上,增加条文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选举法第六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在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中,依法应增加明确基层代表的比例要求,强调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应有名额,以保障代表的广泛性。
  选区划分之变   本次选举法修正的重点就是废止了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相应条款,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法就选区划分的法律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由原来“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调整统一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举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上法律条款的调整,若过去同一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选区与农村人口选区人数有区别的,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选区划分就要依法相应调整一致。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变   本次选举法修正新增条款明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就本次选举法修正增加条款限额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进一步给予了解释。李飞说:“1979年修订选举法为了扩大选举民主,引入了差额选举制度。但后来施行中发现,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候选人,有时一下把候选人数量提足到差额数,致使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难以进入候选人名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出了这个修改。比如一个选区应选代表3人,候选人为5人方可组织选举,政党或人民团体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能超过3人,剩下的2名候选人就只能由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这可以更好地保证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权利的实现”。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时限之变  “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榜,选举日前15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上墙,选举日5日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告上墙,选举日投票选举。”以上法定时限应该说在县乡人大工作者心里根深蒂固。然而,本次选举法修正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告时间进行了调整,将由原来选举日前5日修改为选举日前7日,这一法律细节变化在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实践中不能疏忽。
  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之变  本次选举法修正将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由原来“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条文,调整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上法律条文的调整,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安排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不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而是根据选民的要求“应该”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要亲自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投票方式之变  本次选举法修正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投票方式,由原来的原则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现在分不同情形予以了明确:“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投票现场布置之变  为保障选民投票选举尽可能地不受外界干扰,选举法修正增加条文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此,在新一轮人大换届选举的投票站现场布置和选举大会的现场布置上,要依法设立秘密写票处供选民们投票选举时秘密写票,细节布置不能忽略。
  监计票人规定之变  本次选举法修正新增条款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这一限制细节,在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实践中不能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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